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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队容风纪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建设一支听指挥、守纪律、强执行、尽责任、贴民心的执法队伍,培养执法人员的优良作风,树立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更好地为城市发展和民生服务,根据有关规定和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队容风纪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全体在编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及协管队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正风肃纪领导工作小组负责执法人员队容风纪管理,各中队按照分级负责工作原则落实责任。
第二章 着 装
第四条 执法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着制服,佩带统一标志,保持队容严整。
(一)严格按照规定佩带帽徽、肩章、领花、胸徽、胸号牌、臂章等,胸号牌佩带于制服左胸处,胸徽佩带于制服右胸处,臂章佩带于制服左臂处;大檐(凉)帽、防寒帽配大帽徽,卷檐(凉)帽配小帽徽;着常服时,佩带领花;系领带时,统一使用配发的领带卡;着制服时,统一扎制式腰带。
(二)戴大檐(凉)帽、卷檐(凉)帽时,男执法人员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执法人员帽稍向后倾。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戴防寒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三指。在室内着制服时,可不戴帽。
(三)着制服时,应当保持服装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须扣好衣扣、袖扣,拉紧拉链(高度不得低于胸牌);制服内着毛衣、棉衣等内衣时,样式颜色应素雅,不得穿着颜色艳丽、领口有花边的毛衣、棉衣,且下摆不得外露,内衣领不得高于制服领。
(四)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夏季着制式衬衣)。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五)着常服(春秋常服、冬常服)时,戴大檐帽(卷檐帽),佩戴硬肩章、胸号、胸徽,领花、臂章;内着配套内穿式衬衣,系制式领带。
(六)着执勤服(春秋执勤服、冬执勤服)时,戴大檐帽(卷檐帽),佩戴套式肩章、软胸号和胸徽、臂章;内着配套内穿式衬衣,不系领带,衬衣第一颗纽扣可以不扣.
(七)着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时,戴大檐凉帽(卷檐凉帽),佩戴软肩章、胸号和胸徽,臂章;下穿制式单裤,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衬衣第一颗纽扣可以不扣)
(八)着防寒大衣时,通常戴防寒帽,佩戴套式肩章、软胸号和胸徽、臂章,内着冬执勤服或者冬常服、衬衣。防寒大衣帽允许在夜间、风雨雪天气时使用,其他时间不得使用。系制式腰带。(女性执法人员在参与礼仪性任务、窗口或办公室工作期间,着短袖制式衬衣时,可穿裙装)
(九)遇雨雪天气或因工作需要,外出执勤人员可在制式服装外着制式雨衣,配套着配发的制式雨鞋。
(十)执法人员夜间执法执勤时,必须着反光背心;参加整治、重大活动保障或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外出执勤应当着反光背心。
(十一)着制服时,通常应着制式皮鞋(含皮凉鞋)、雨鞋,内着深色或近肤色袜子,不得穿白色或花色鲜艳的袜子。着便鞋时,只准着黑色皮鞋或运动鞋。鞋跟高度,男执法人员不超过三厘米,女执法人员不超过四厘米。女执法人员着裙装时应着近肤色袜子,袜边不得外露。
(十二) 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由市城市管理局统一规定。
(十三) 参加检阅等重大仪式或者重大活动时的着装,按照市、局、大队要求执行。
(十四)因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在办公区着便装时,应着装整洁,不得穿背心、短裤、超短裙、拖鞋等。
(十五)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必要的装备。
(十六)执法人员在执勤时,执法记录仪统一佩带在右肩章中部,对讲机肩麦佩带在左肩章中部,夜间执勤时,肩灯佩带在右肩章靠右位置。
第五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制服:
(一)非工作时间;
(二)女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身躯有明显伤病、伤疾或者生理缺陷的;
(三)执法人员辞职、调离执法队伍,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四)非执行公务时,出入饭店酒楼、发廊、按摩室、桑拿浴室、歌舞厅、卡拉OK厅、电子游艺厅、酒吧、休闲会所等场所或在流动无证摊点消费;
(五)执行督查考核、暗访等工作时;
(六)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制服的情形。
第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帽徽、领花、肩章、胸徽、胸号牌、臂章等专用标志,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非执法人员。执法人员调离执法队伍或退休时,专用标志一律上交。
第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上班期间,应按上述规定着装,可不戴制式帽。
第八条 执法人员因示范、演出等工作需要,穿着非统一配发的制服及不能按规定着装时,须报请市局批准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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