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工作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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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PAGE 第 PAGE 1 页 共 NUMPAGES 6 页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职业病诊断工作管理制度   篇一: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诊断应严格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办法》执行,遵循科学、公正、公平、便民原则。   二、参加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质,并取得诊断机构的确认。   三、职业病诊断遵循集体诊断原则:   1、诊断机构须组织3名以上(包含3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职业医师进行职业病诊断;   2、职业病诊断采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最后诊断结论。参加诊断医师必须对诊断发表意见,不能弃权;   3、职业病诊断记录单须详细记录各诊断医师的意见(包括不同意见)并签字存档。   四、劳动者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   1、申请者需填写“职业病诊断申请书”,接诊医师须认真询问职业史并进行详细临床检查。   2、对可疑职业病,须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要求患者提供诊断相关材料(包括职业史、既往工作场所监测结果、职业性健康体检结果等),并对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决定是否受理。   3、对受理者,进入职业病诊断程序。   4、对不受理者,在“职业病诊断申请书”上注明不受理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五、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决定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后,需在30个工作   日内完成职业病诊断   程序。   六、职业病诊断书:   1、须由参加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2、职业病诊断书须写明所患职业病具体名称、程度、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3、职业病诊断书一式三份,分别由患者、工作单位、诊断机构保存。   4、诊断机构应为职业病患者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   七、职业病诊断书送达:   1、患者保存的职业病诊断书在患者出院时领取,并在领签本签字;   2、工作单位保存的职业病诊断书,首次诊断者通过挂号函寄送达   (经手人签字并保存相关证据),或由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人领取,并在领签本签字。   3、复诊患者,工作单位诊断书由患者代领送达并在领签本签字。   八、对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病人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九、患者或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不服,可在收到职业病诊断书30天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卫生行政部门(潍坊市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进行职业病鉴定。   潍坊市人民医院职业病科   篇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建立本院职业健康检查管理体系,确保职业健康检查的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同时考虑本院的工作特点和要求,形成以下制度,加以保持和实施。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省卫生厅批准我院职业健康检查范围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三、组织机构:体检科为本院对外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常设办事机构;成立“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当主检医生不能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做出明确诊断时,由综合诊断小组集体讨论后再做出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四、职责:体检科医护人员及职业健康体检医生主要职责为:对外受理职业健康检查申请;核对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名单、工种,确定检查项目;组织体检;体检资料汇总、分析、体检报告的出具。   五、业务管理   (一)职业健康检查的原则   1.体检科独立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   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的原则。   3.疑似职业病诊断必须由“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集体诊断。   (二)职业健康检查要求   1.职业健康检查必须严格依照“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程序”进行。   2.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应当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依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进行。   3.职业健康检查记录应规范、详实,健康检查诊断报告规范,并由诊2断医师签名。   5.对重大疑难病例或者国家还没有颁布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病例,难以作出明确诊断时,应当向患者及用人单位说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转诊至省级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   6.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提出必要的医学观察或住院观察建议,提出会诊建议,并向患者和用人单位说明情况。   7.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在体检结束1月内送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三)相关业务管理   1.与职业病诊断相关检验、检查、检测必须采用职业病诊断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   2.为鉴别诊断或其它原因需将患者转诊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时,应当考察其资质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六、疑似职业病转诊和报告制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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