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 综合利用工程消防设计标准》.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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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xxxx-20xx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编 号:DB11 xxxx—20xx 备案号: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工程消防设计标准 Fire Safety Design Standard for Urban Rail Transit Vehicle Base with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Project in Upper Cover (征求意见稿) 20xx-xx-xx发布 20xx-xx-xx实施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DB11xxxx-20xx PAGE 13 DB11xxxx-20xx PAGE 12 1 总 则 1.0.1 为集约利用土地,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运营功能与安全,完善现行消防设计规范、标准及管理规定中未涵盖的内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地上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工程。 1.0.3 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工程的消防设计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综合考虑此类项目的特殊性,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车辆基地与上盖建筑的消防设计应各自独立,上盖建筑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1.0.5 一处车辆基地的总建筑面积小于50万㎡时,其消防设计应按同一时间发生一处火灾考虑。 1.0.6 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工程消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 vehicle base of urban rail transit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停修和后勤保障基地,通常包括车辆段或停车场、综合维修中心、物资总库、培训中心等,以及相关的生活设施。以下简称为“车辆基地”。 2.0.2 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工程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project in upper cover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内,在满足车辆基地正常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利用车辆基地结构顶板和实土地面安排其他城市功能的项目工程。 2.0.3 板地 top slab floor 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方,承载上盖建筑的结构顶板。 2.0.4 上盖地坪 upper cover platform 板地上方能够承载荷载,满足人员疏散等要求的室外地坪。 2.0.5 车辆基地综合利用上盖建筑 upper cover of urban rail transit 在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板地上部空间建设的建(构)筑物。以下简称为“上盖建筑”。 3 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 3.1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 车辆基地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酸性蓄电池充电间应为甲类厂房,易燃品库应为甲类库房; 2油漆库、喷漆车间应为乙类厂房; 3内燃机车库、调机车库、轨道车库、工程车库等采用内燃机牵引的机车库房应为丙类厂房; 4厂修库、架修库、定修库、临修库和附属车间、静调库、吹扫库、镟轮库、维修车间、废水处理站、电压等级35kV及以上变电所应为丁类厂房; 5采用电力牵引的调机车库、轨道车库、工程车库应为丁类厂房; 6运用库、停车库、列检库、月检库应为戊类厂房,当设置于板地下时应为丁类厂房; 7洗车库、碱性蓄电池室应为戊类厂房,不燃材料库、材料棚应为戊类库房; 8物资仓库内部存放劳保用品的区域应为丙类(2项)库房;其余存放难燃或不燃部件的库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3.1.2 车辆基地内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以及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厂房(仓库)或防火分区内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3.2耐火等级 3.2.1 板地下方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2.2 车辆基地与上部其他功能场所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楼板分隔。 3.2.3 板地下方车辆基地的承重柱和承重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50h;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层间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4 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 4.1一般规定 4.1.1 车辆基地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城市规划、线路敷设方式、周边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4.1.2 板地上、下方不应设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和储存场所;确需设置酸性蓄电池充电间、喷漆车间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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