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1.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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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隐患险于明火,责任重于泰山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三 同 时 关爱生命关注安全 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三同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1全文共17页,当前为第1页。 概念及法律依据 一 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三 监管责任 二 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主要内容 四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五 施工和竣工验收 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1全文共17页,当前为第2页。 概念及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1全文共17页,当前为第3页。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0)第36号)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概念及法律依据 一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1全文共17页,当前为第4页。 监督责任 二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1全文共17页,当前为第5页。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三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1全文共17页,当前为第6页。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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