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临时规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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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4 业主临时规约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业主临时规约》(以下简称《业主临时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本《业主临时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业主临时规约》的内容已认可。 第三条? 本《业主临时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业主临时规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小区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商住小区 建筑面积: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楼板、梁、柱、烟道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TV系统、燃气系统、通讯及安防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公共绿地、灯光等。 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会所及与之配套的设施设备; 2、休闲娱乐场所; 3、产权为建设单位所有的停车场; 4、产权为建设单位所有的商业用房、公用性用房; 5、与其他业主产权或建筑面积无关的房屋、设施设备。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同时负责将此协议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服务企业依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物业服务企业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未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入住后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秋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春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9: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音的施工。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用水、用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室内烟道等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凡自行拆改的部分由业主承担相应的维修养护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如空调室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应当停止使用,经排出故障或更换后噪音符合规定后再使用。 第十六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并按时交纳车位维护费(该费用仅为停车秩序管理及车位维护等费用,并非保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车辆看管责任)。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改变房屋建筑及设施设备、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平台、阳台、景观台等部门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布局: 2、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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