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配置与效率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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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物权的配置与效率原则 崔建远 清华大学法学院 教授上传时间:2004-6-1 提 要: 效率是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也是配置物权所应达到的一个目的。在物权的成立要件、变动模式、效力范围、救济方式,物权的形式,物权客体的界定,物权的让与性, 程序与实体的协调等方面,效率原则都要发挥作用。 关键词: 效率 物权的配置 变动模式 效力范围 救济方式 程序 实体一、效率的概念分析 效率(efficiency),也有人称之为效益,是指在一种状态下总收益和总成本之间的关系①,换言之,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 ,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②还有另外一种效率,即在不让另外一个人处境更糟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的处境更好。这就是所谓的帕雷托效率。③既然如此,效率显然是权利人追求的价值,在全社会实现效率当然更是理想,它应当成为配置物权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二、设计物权的成立要件需要考虑效率 法律设计物权的成立要件时面临着效率的问题。例如,美国西部各州在水权的取得上,奉行基于先占用原则,并且,以用水人实际且有益的用水量而不是以未来的用水作为取得水权的条件,尽管他在未实际有益用水时可以取得水权的初步许可证。④一个农民知道他在以后几 年中将需要更多的水用于灌溉,为了避免水价变动的风险,他在现在就以固定价格签订一份合同,以便未来能由对方提供一定量的水。⑤如果法律禁止这项交易,该农民就有可能决定现在使用远远超出他实际需要的水量,目的是为了保证在未来他需要时能享有更多的用水权。⑥ 这可能是效率不佳的。如果改为允许以未来的用水作为水权取得的条件,情况可能会改变。但也存在问题,即使水权处于推断之中,导致水权管理的不确定。【7】它会同先占用原则及“用水则有水权,反之则失水权”的规则相抵触。在水资源短缺的背景下,申请人实际用水量小却故意修建输水量大的设施时,更显出其不足。【8】 在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为《担保法》)的规定,抵押物登记为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第 41 条),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未生效,抵押权不产生。因抵押合同未生效,抵押人无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债权人没有请求抵押人履行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权利,取得不了抵押权。对于债权人而言,这是不公正的,也是没有效率的。问题出在《担保法》在抵押权的成立要件的设计上,它把本应为抵押权的成立要件前移到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结果不适当。在制定物权法典乃至民法典时 ,配置土地上的权利群, 一定要避免此类失当。 三、在对资源的利用上,物权相对于债权时常有效率 民法对主体依法占有、使用、收益乃至处分标的物的状态,一般要确认为物权;并区分这类状态内部的细微差异分别赋予主体以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呈现着支配状态— 物权—物权人的对应配置现象。只有在不动产租赁权(我国法未将动产租赁排除,不妥当)与法律未来得及承认为物权等极少数情况下例外。这是因为只有通过在社会成员之间划分对特定 资源使用的排他权,才会产生适当的激励。如果任何一块土地都为人们所有,即如果总有这么一些人,他们可以排除其他人接近其特定的区域,那么个人就会通过耕种和其他措施来努力使土地最大化。【9】 当然,凡事不宜绝对。在日本,土地所有人总是要利用其事实上强有力的地位及法律上的 绝对自由,尽可能强化其支配地位,于是利用土地极少设定用益物权,大部分是设定租赁契约。 【10】该契约产生债权属性的租赁权。不过,依据我国现行法,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必须首先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仅仅享有租赁权,尚无权建造房屋。 四、物权形式、物权客体的设计与效率 传统的地上权、地役权、养殖权,相对于所有权人利用其财产而言,可能是有效率的,在人少而资源较为丰富的当时尤其如此。然而时过境迁,在人口爆炸、过度城市化、资源短缺的今天,把空间作为物权的客体,承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区分地役权、区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显然更加体现出物尽其用,更有效率。所以,设计物权制度,确实有必要承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区分地役权、区分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技术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将一个矿区或工作区的沉积层划分为若干个地层区或地层段, 每个含有矿产资源的地层段或地层区可以单独地成为矿业权的客体。这种垂直分层或曰纵向 分层,在加拿大的阿尔伯达省有两种形式:一是将一个矿区或工作区的沉积层分为浅层和深层, 它们可被分别出租,成为不同的矿业权客体,可被不同的人支配;二是把一个矿区或工作区垂 直地划分成多个地层段或地层区,谁对哪一地层段或地层区感兴趣,就将该地层段或地层区租 给他,即各个地层段均可成为矿业权的客体,并可被不同的矿业权人支配。如此,就出现了区分 矿业权,又叫纵向矿业权。在美国的石油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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