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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扶贫资⾦管理制度
为进⼀步加强乡镇扶贫资⾦管理,提⾼扶贫资⾦使⽤效益,应制定规范的乡镇扶贫资⾦管理制度。下⾯ ⼤家分享乡镇扶贫
资⾦管理制度,欢迎借鉴!
乡乡镇镇扶扶贫贫资资⾦⾦管管理理制制度度篇篇1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加强扶贫资⾦管理,提⾼扶贫资⾦使⽤效益,保障扶贫资⾦安全,根据上级有关⽂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专项资⾦包括:以⼯代赈、扶贫发展资⾦、扶贫成效奖励、县级贫困村专项扶贫发展资⾦、中央
彩票公益⾦、造福⼯程搬迁、教育扶贫、社会扶贫、⾬露计划培训、⼭海协作发展资⾦、农村最低⽣活保障、⽼区扶贫建设资
⾦、计划⽣育特别扶助、旅游项⽬扶贫资⾦、危房改造补助资⾦、县、镇财政预算安排扶贫专项资⾦等。
第三条 专项资⾦的使⽤原则
(⼀)集中管理,统筹安排。按照集中资⾦、集中管理、集中使⽤、集中分配的原则,把项⽬资⾦的筹集、使⽤和管理的
各个环节都纳⼊扶贫资⾦项⽬管理领导⼩组的统⼀领导、组织和协调、实施。
(⼆)专款专⽤,重点优先。扶贫资⾦必须根据我镇扶贫⼯作的总体部署,专款专⽤于我镇扶贫开发,切实做到“规划到
户、责任到⼈”⼯作,主要⽤于扶持贫困农户发展⽣产、保障最低⽣活保障、贫困村壮⼤村集体经济。
(三)结合实际,确保效果。扶贫资⾦的分配和使⽤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必须符合我镇扶贫⼯作的实际情
况和总体要求,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当前与长远相结合,与美丽乡村建设、乡村振兴、精准扶贫相结合,⼒争取得较好效果。
第⼆章 资⾦使⽤范围
第四条 规范扶贫资⾦的使⽤范围,遵循以下顺序安排使⽤:
1.围绕培育壮⼤特⾊主导产业,⽀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加⼯业和乡村旅游业;推⼴农业优良品种、采⽤先进
实⽤农业⽣产技术等。
2.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产⽣活条件,⽀持贫困村、组修建⼩型公益性⽣产设施、⼩型农村饮⽔安全配套设施、⼩
型⽔利⼯程、村组道路⼯程;⽀持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3.围绕培育壮⼤新型农民经营主体,扶持带动扶贫对象脱贫致富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范家
庭农场、农家乐⽰范户发展。
4.围绕提⾼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产能⼒,开展扶贫助学,对其家庭劳动⼒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农技能和农业实⽤技术
培训 予补助。
5.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产性资⾦短缺困难,⽀持贫困村建⽴村级发展互助资⾦,对扶贫贷款实⾏贴息。
6.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和项⽬发⽣的项⽬管理费。
第五条 扶贫开发专项资⾦不得⽤于下列各项⽀出:
(⼀)⾏政事业单位基本⽀出;
(⼆)各种奖⾦、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预算⽀出缺⼝和偿还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四)与扶贫开发项⽬建设⽆关的基建项⽬;
(五)购买交通⼯具和通讯设备及其费⽤;
(六)修建楼、堂、馆、所及职⼯住宅;
(七)其它与扶贫资⾦使⽤范围不相符的⽀出。
第三章 资⾦管理及拨付程序
第六条 扶贫专项资⾦设⽴专户,实⾏专⼈、专账、专户管理。
第七条 镇财政所收到上级下达或拨付的扶贫专项资⾦,原则上应在⼀星期内拨付⾄镇扶贫专户,同时下达扶贫资⾦指标
通知,明确注明资⾦性质和资⾦⽤途等。
第⼋条 扶贫专项资⾦⽀出必须严格把关,严格审核。凡属⼯程类项⽬资⾦,应按规定进⾏项⽬⽴项、项⽬预算和预算审
核、项⽬公⽰、项⽬招投标、签订项⽬合同或协议、项⽬完⼯结算和结算审核等项⽬建设程序。⼯程款⼀律实⾏按建设进度⽀
付,禁⽌预借预⽀⼯程款,⼯程款⽀出不论数额⼤⼩,必须使⽤正式票据,不得使⽤⽩条⽀出。
第九条 拨付到户到⼈的扶贫资⾦⽀出,根据扶贫专项资⾦的管理要求,各相关村两委、包村负责⼈、部门负责⼈、分管
领导需严格审核把关,经镇长审批后,原则上通过社会保障卡由扶贫专户直接拨付到户到⼈。
第⼗条 财政扶贫资⾦使⽤必须按照扶贫政策核准的范围、对象、标准管理使⽤,不得擅⾃改变资⾦⽤途,确保资⾦专款
专⽤及使⽤效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条 在扶贫专项资⾦的使⽤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 予责任追究:
(⼀)虚列⽀出,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贫专项资⾦的;
(⼆)审核、评审、验收把关不严⽽导致扶贫资⾦使⽤不当的;
(三)⽆故延迟拨付扶贫专项资⾦,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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