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法律基础名词解释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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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法律基础名词解释汇总 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根源不同(拟订法与非拟订法、立法机关拟订与政府拟订,等等)、因而具 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国际法: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或许地域)之间拟订和实施的法律。 国内法:一国(或地域)拟订并在该国(或地域)实施的法律。 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根源则,具 有最高法律地位,拟订需要特其他程序的法律 普通法:根本法其他的。 一般法:合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往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域的法律。《刑法》、《合同法》 特别法:合用于特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域的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澳门特别行政区 驻军法》 实体法:规定的是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著作权法》 程序法(诉讼法):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法律。《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 成文法:国家机关拟订的、以文字形式表达的法律。 习惯法:由国家认可的习惯。 公法:对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现代西方法学著作一般认为是宪法、行政法、刑法。 私法:对于个人利益的法律。现代西方法学著作一般认为是民法和商法。 衡平法:是14世纪开始的,大法官法院的大法官们根据公正正义原则对普通法进行修正、补充而形成的一种调 整民事关系的法律。 普通法:是专出名词,特指11世纪诺曼人征服英国后经过法院判决而逐步形成的合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法律。 联邦法:指整个联邦立法机关拟订的和在整个联邦实施的法律,如联邦宪法、联邦民法、联邦刑法等。 联邦成员法:指由联邦成员国的立法机关拟订的仅在该成员国实施的法律,如成员国宪法、成员国刑法等。  公民法、成员 法律的历史种类:按照法律的阶级本质及其赖以成立的经济基础不同区分。 法律体系:指由在一个国家里,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区分的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所组成的法律部门而组成的 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部门法(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区分的本国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也能够称同类法 律规范)的总称。 规范性法律文件: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许载体,部门法就是由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法例和规章)组成的。 法律调整体制:指包括整个法律调整系统的构造、功能、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以及发生作用的过程和方式。 规范性: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 归纳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详细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频频适 用多次的。 普遍性(一般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合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 特殊。 行为模式:就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 法律结果:指行为人的拥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法律上所应承受的结果。 强行性规范:指不考虑个人意向而强行加以合用的法律规范。 随意性规范:指合用与否由个人意向决定的法律规范。 确定性规范:是指明确规定了法律行为模式和法律结果的规范。 委托性规范:是指没有规定行为模式和行为结果,而只规定授权(委托)其他国家机关予以规定的法律规范。 准用性规范:是指没有规定行为模式和行为结果,而只规定援引、对比某法律条文的法律规范。 立法机关:在法律上规定代表国家来拟订法律的机关。 法律的起源:随着阶级的出现,原始社会的习惯渐渐渗入了阶级性,随着国家的渐渐形成,习惯就演变为习惯 法,习惯法最后演变为成文法。 法律的阶级性:指法律产生于一定性质的生产关系,属于特定社会上层建筑之一,为一定阶级服务的属性。 法律的主观性:是人们主观作用于客观的产物。 法律的客观性:法律必须利用和正确反应经济规律。 法律的两种作用: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是从法律规范调整人的行为这一特点来剖析法律所起的作用。 指引作用:是指法律规定对于人们的行为的一种指导和引领的作用。 教育作用:指法律对于人们此后行为积极影响的一种作用。 评论作用:指法律作为一种对于人们行为的评论标准或许尺度的作用。 预测作用:指法律拥有对于人们之间将要怎样行为能够预料和估计。 强制作用:指法律拥有的制裁和惩罚违法犯法行为的作用。 社会作用:是从法律的本质和目的角度剖析法律的作用。 :法律维护统治阶级的作用。 :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法律“无用论”和“万能论”都是错误的。 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政治主导法律,法律规制政治。 政策与法律的异同: 1、法律是由国家拟订或许认可的,是国家的主张,拥有国家意志的属性。政策是党组织拟订的,是党的主张, 不拥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拥有普遍的拘束力。政策是经过思想工作、说服教育、党员的典范带头作 用以及党的纪律保证来实现,党的某些政策并非对每个公民都拥有拘束力。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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