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保管人的注意义务和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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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2 无偿保管人的注意义务和责任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3-2-22 原告:某市商贸中心 被告:某市农工商联合企业 (一)案情 原告因仓库正在施工,部分电冰箱无处存放,遂于 4 月 3 日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负责保管 50 台海尔牌电冰箱和一些包装材料,期限为6 个月,原告向被告分两次支付仓储保管费 2 万元。一月后,原告有一批靠背纸需要存放,经与被告协商,被告同意存放在其仓库内,并为这批靠背纸建立了账目,同时双方约定,不再为此另行 收费。同年 6 月中旬,当地连日降大雨,被告的仓库因年久失修,雨水漏进,致使原告的1 万多张靠背纸受损。同年 6 月 25 日,原告在搬运部分货物时,发现其靠背纸遭受雨淋,直接损失达 1.4 万余元。经清点货物,发现其电冰箱少2 台。经查,该两台电冰箱己为被告使用,被告提出愿付钱购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靠背纸的损失,被告提出靠 背纸是原告主动送存的,不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被告无理由赔偿。双方因不能达成协议,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全部损失共计2.4 万元。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是否应赔偿原告靠背纸遭雨淋的损失,法院中存在着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批靠背纸确实是原告主动送存的,被告并无法定或约定义务管理该批货物。被告无偿帮助原告来管理该批货物,构成无因管理,因此在管理过程中,因天降大雨造成该批货物损害,被告不应负责。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被告之间就管理该批靠背纸虽有合同约定,但该合同是无偿的、单方的合同,被告在无偿的情况下,所应尽的注意义务是很低的,特别是该批靠背纸是因天 降大雨原因,而非被告的过失造成,所以被告不应负责。 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告、被告之间就该批靠背纸已达成协议,被告应履行其作为保管人 所应尽的义务,由于被告的仓库年久失修,致使雨水漏进,造成靠背纸损失,可见被告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作者的观点 要确定被告是否应当赔偿靠背纸因遭雨淋所遭受的1.4 万余元的损失,就需要确定被告是否负有保管该批货物的义务,如果被告确实是在无法定或约定义务情况下为原告管理该批货物,并构成无因管理,则被告在管理该批货物中所应尽的注意义务是很低的,但如果其负 有约定义务管理该批货物,即使是无偿的保管,其所负有的注意义务也比在无因管理情况下所负有的注意义务要重。 从本案来看,我认为双方确已就管理该批靠背纸问题达成了协议,尽管该批货物是原告 主动送存的,且在原书面的保管合同中,没有规定保管该批靠背纸的问题,但是原告在存放 该批靠背纸时,曾与被告协商,并征得了被告的同意,被告专为这批靠背纸建立了账目。同 时,双方约定,因原告向被告交 2 万元保管费,故被告不再为此另行收费。可见双方确已存在合同关系。如果原告存放该批靠背纸时未告知被告,被告毫不知情,或原告在与被告协商时未征得被告同意,则不能认为双方就保管该批货物达成了协议。 既然双方就保管该批靠背纸已达成了协议,即使该协议是口头的,也应当认定双方已成 立合同关系,被告依据合同规定负有保管该批靠背纸的义务。据此可见,认为被告是在无法 定及约定义务情况下保管该批货物因而构成无因管理的观点,显然是不妥当的。当然,由于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不再为保管该批靠背纸而另行收费,不管双方是基于何种原因而作出 此种规定的,可以认为,就保管该批靠背纸而言,被告的行为是无偿的。那么在无偿保管的 情况下,被告在管理货物的过程中应尽何种注意义务?换言之,此种注意义务是否应比其在 有偿保管的情况下所负有的注意义务要轻,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大陆法国家沿袭罗马 法,通常都根据利益关系确定债务人的注意义务,对无偿保管人的注意义务规定较轻,当然, 大陆法国家对无偿保管人规定的注意义务也不完全相同。如《日本民法典》第659 条规定, 无偿保管人应负“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即只有在具体轻过失时才承担责任,而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137 条,无偿保管人应负“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即债务人虽无具体轻过失,但在有抽象轻过失时,就要负责。《德国民法典》第 690 条则规定,无偿的保管人应 负有与处理自己事务同样的注意义务。由此可见,大陆法系各国对无偿保管人的义务规定不尽相同。我国《合同法》第 374 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 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认为,根据利益关系来确定保管人的义务及责任程度,是符合民法的平等、等价和公 平的原则的。据此,我国法律作出了无重大过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但就一般过失程 度未作明确规定。我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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