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4型内燃机车检修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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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东风4型内燃机车检修规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内燃机车中修、定修的检修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GKD2、GKD1、型内燃机车中修、定修。GK1L、GKD0型机车亦可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铁道部《东风4型内燃机车检修规程》。 3 技术内容 3.1 修程和周期 内燃机车应根据其构造特点、运用条件、实际技术状态和一定时期的生产技术水平来确定其检修修程和周期,以保证机车安全可靠地运用。 其检修修程和周期,以保证机车安全可靠地运用。 修程 分为大修、中修、定修三级,其中定修分为大定修和小定修。 周期 检修周期是机车修理的一项重要的技术经济指标。各级修程的周期,应按非经该修程不足以恢复其基本技术状态的机车零部件在两次修程间保证安全运用的最短期限确定。根据鞍钢的实际情况、机车技术状态及生产技术水平,检修周期规定如下: 大修 4.5~6年 中修 1.5~2年 定修 45~60天 3.2 在有条件下的情况下,机车中修应以配件互换为基础组织生产,以期不断提高检修质量,提高效率,缩短在厂期,降低成本。 3.3 机车检修贯彻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责任制。各级技术管理人员必须 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问题。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内燃机车检修段必须对中、定修机车的生产任务和机车质量负全部责任。 3.4 凡本规程以外或规程内无明确数据和具体规定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以处理。 3.5 凡遇有本规程的规定与检修机车的实际情况不符时以及由于客观条件所限,暂不能达到技术要求者,检修与验收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协商解决。并将双方商定的技术条件报工程师室、质量科。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在保证行车安全和性能的前提下,中修机车由总工程师裁决,定修机车由生产经营部裁决,临、回修机车由内燃段技术组裁决。并将分歧问题记录于机车履历簿上。 3.6 验收人员应按照本规程规定的验收范围和标准验收机车。接车人员的验收员的助手,协助验收员工作。 3.7 本规程是GKD2、GKD1、 GKD0型机车中、定修和验收工作的依据。本规程的限度表、零件探伤范围与本规程条文具有同等作用。 中、定修工作管理 4.1 计划 内燃机车检修应按计划均衡地进行。检修计划由生产经营部会同内燃段,根据机车的实际技术状态或期限,以及检修、运用的生产安排进行编制。 4.1.1 定修计划 机车定修月度计划应在月度开始前3~5天提出,经生产副厂长批准后下发执行。运用段要于定修开工48小时前填好《机车检修登记簿》(即技术状态书),交到检修段。 4.1.2中修计划 生产经营部在每年度12月5日前编制出下一年度中修计划,报部、公司审批。于委修前10天由运用段(或会同检修段)提出不良状态书。 4.2 入厂 4.2.1 中、定修机车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日期有火回送入厂。无火回送的机车(事故车除外)必须具备能自行运转的技术状态。 4.2.2 入厂机车的所有零、部件不得拆换 4.2.3 机车入厂后须作好下列工作: 有关人员对机车进行复检,确定超修范围及拆换、缺件等项目,共同签字作为交车依据。 机车履历簿和补充技术状态资料等,须在机车入厂时一并交给承修段。 4.3 修理 4.3.1 机车互换修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机车应以车体、车架为基础进行互换修。其零件、部件或机组均可以互换,但须达到本规程的技术标准。 异型配件允许安装成标准型配件;标准型配件不准换装异型配件。同一结构的异型配件之间可以互换。 承修外单位机车自行改造的零部件及电路,在不影响互换的前提下,根据送车人员在“接车会”提出的要求,并附有加装改造图纸,可以保留原状,否则有要予以取消。 承修外单位机车采用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时,应与修车单位协商,确定试验项目和有关事宜。但涉及机车的基本结构性能的不得采用。 4.3.2 中修机车使用代用的材料和配件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凡属标准件、通用件等影响互换的配件,不得采用。 需要变更原设计材质者,按有关规定办理。 原材质不变,仅变更材料规格者,应在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由总工程师决定处理。 4.4 出厂 4.4.1 机车试运时,应由监修司机操纵。接车人员应根据生产进度计划,准时参加试运。 4.4.2 机车试运后,如有不良处所,应由验收员提出,接车人员对机车质量有意见时,应及时向验收员提出,经验收员审核,纳入验收意见。经全部修好验收员确认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 4.4.3 机车验收员签认交车后,对于承修外单位的机车,须将填好的机车履历薄、交车记录等移交接车人员,并自交车之时起,机车有火回送在48小时内出厂,无火回送机车在72小时内车厂。 4.4.4 承修外单位机车回送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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