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4 741_2011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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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 090. 99A10DB6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 64/T 741—2011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服务规范2011-12-29发布2011-12-29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64/T 7412011前言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本标准由宁夏回族白治区民政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宁夏标准化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平强、穆彩霞、王岳坤、王达娅、李作忠、杨学勇、胡宏伟。- DB64/T 741—2011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村敬老院的基础设施要求、管理要求、服务质量要求和监督考核。本标准适用于农村敬老院的建设、管理和服务。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50340-2003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3基础设施要求3.1一般规范3.1.1农村敬老院各类建筑设计应符合GB/T50340-2003的要求和相关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应充分考惠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人群特征和生活需求。3.1.2农村敬老院规划建设应选择交通便利或临近集镇,具有通路、通电、通水、通暖、通气、通电话及有线电视的条件,3.1.3农村敬老院出入口、水平道道、重直通道、卫生间、活动室等部位,应为老年人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条件。3.1.4农村敬老院应合理划分生活区、生产区、活动区等区域。3.2走道3.2.1走道和楼梯应设扶手,凉台、水池、陡坡应有护栏。3.2.2出入口项部应设雨棚,地面和台阶踏步应选择防滑建筑材料。3. 3居室3. 3.1J居室应具备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室内装修禁止使用易燃、有害材料。3.3.2住房一般为2人1间或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6㎡。3.3.3居室内应配各床、衣柜、桌、椅等必要的生活用品。3.4卫生间3.4.1居室内应设卫生间、洗浴室,3.4.2未达到居室内设卫生间的农村敏老院,应在每栋房屋的每层两头设有水冲式卫生间,男女分设,3.4.3未达到居室内设洗浴室的农村敬老院,应单独设洗浴室,且男女分设。3.4.4居室内卫生间(洗浴室)和公共卫生间(洗浴室)应选用白色卫生洁具,地面应选择防滑地砖。1 DB64/T 741—20113.5活动场所3.5. 1农村敬老院应配有适合老年人活动的场所,配备适宜老人使用的健身器材。3.5.2农村敬老院室外活动场所应做到宽散、平坦、意风、避雨。有条件的应修建门球场、休闲亭。3.5.3距农村微老院2000m以内无卫生机构的,应设医务室并备有常用药品和简单的常用医疗器械。3.5. 4民族敬老院应设礼拜室。3.6厨房、餐厅3.6.1农村敬老院厨房应能满足入院五保老人供餐需要,清洁卫生。3.6.2农村敬老院应有满足入院五保老人进餐的餐厅和设备。3.6.3农村敬老院厨房餐厅应配备餐具消毒和食品保鲜设备。3.6.4有信仰伊斯兰教的老人应设单独的厨房、餐厅。3.7其他3.7.2农村敬老院应设置各项制度宜传牌、公示栏、意见箱。3.7.3农村敬老院应有必要的种植基地和养殖场所,人均生产用地面积不少于30m。管理要求4.1管理机构4.1.1完善农村敬老院管理体制,县、乡政府领导应对农村敬老院工作有明确的分工,并责任到人。4.1.2农村敏老院对外称谓“**市、县(区、市)中心微老院”,或“*市、县(区、市)第1、第2+歌老院”4.1.3农村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由5人~7人组成,其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院务管理委员会每月活动不少于1次,4.1.4有条件的农村敬老院应成立基层党的组织,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敬老院开展各项工作。4.2工作人员4.2.1农村老院应配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服务人员与供养人员比例不低于1:10,其中对失能、失智等五保老人可按1:5配备。4.2.2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院长应专职,其他管理、服务人员由县(市、区)民政局统一招聘,经培训后持证上岗。4.2.3农村老院院长要正派公道,无私车献,身体健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管理、服务人员要身体健康、作风正派、热爱敬老事业,具有奉献精神4.2.4县(市、区)民政局与敬老院院长、院长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4.2.5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挂牌上岗,语言规范,热情服务。4.2.6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应持有卫生健康证,每年进行1次体检:司炉、电工等特殊岗位人员应有特岗证。4. 2. 7县(市、区)民政局应定期对敬老院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知识培训。4. 3管理规范2 DB64/T 741—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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