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互联网信息可否作为评审依据的副本.docx

互联网信息可否作为评审依据的副本.docx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互联网信息可否作为评审依据 ■ 王永锋 案例回顾 在某物业公开招标项目中,5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客观分评审时,评标委员会成员就评审因素中“具备某某信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信用等级证书’)得5分”如何认定产生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严格依据投标文件提供材料进行评审,供应商B、C的投标文件提供了证书应该得分,供应商A、D、E的投标文件未提供证书不应该得分。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根据官方网站查询结果进行评审,供应商A、C、D、E具备证书应该得分,供应商B不具备证书不应得分。 经讨论,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根据官方网站查询结果进行评审,结果见图表1。 中标公告发布后,供应商B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认为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供应商A、D投标文件未提供“信用等级证书”不应该得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认为质疑成立,依法顺延确认供应商B中标。 中标公告再次发布后,供应商C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认为供应商B涉嫌提供虚假“信用等级证书”谋取中标。经核实发现,供应商B并未取得“信用等级证书”,但其投标文件却含有了“信用等级证书”。最终,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质疑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本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提出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能否使用以及如何使用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 案例分析 第一,政府采购使用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属于有据可依的情形。 “互联网+政府采购”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近年来,从顶层设计到基层经验,从理论研究到实践探索,纷纷在鼓励引导和积极推动政府采购使用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2016年,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积极推动建立政府采购活动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机制。2019年,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财政部更是进一步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明确规定“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通过直接或间接与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互联网网站和查询系统对接等方式实现资源共享,推动政府采购领域广泛利用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在优化营商环境、维持诚信竞争秩序和提高采购质量等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效果,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和采购当事人的普遍认可。 第二,政府采购使用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符合情理逻辑。 政府采购使用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首先,可以减轻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负担,避免出现投标失误;其次,可以提高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优化采购结果;再次,可以降低政府采购围标串标的可能性,维护竞争秩序。本案中,笔者认为,从投标文件分析得出,供应商A、B、C三者之间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竞争关系,具有明确的中标意向;供应商D、E参与项目可能只是为了“陪跑”,根本没有中标意向。深入分析可以得知,供应商A出现投标失误——遗忘“信用等级证书”,供应商B存在虚假投标——伪造“信用等级证书”,供应商C属于正常投标——提供“信用等级证书”,供应商D、E涉嫌围标串标——刻意不放“信用等级证书”。假设完全依据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将是供应商B中标。但事实上,供应商B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即便是后期得以纠正,其过程波折和耗时费力可想而知。反之,如果借助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辅助评审,结果应该是供应商A中标——既是价格和实力的真实体现,更是一个让社会各界心服口服的结果。 第三,政府采购使用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应当合法可信。 合法可信是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可以作为政府采购活动采信内容的前提,也是让政府采购当事人共同认可的必然要求。只有符合采信证据法定形式的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的有关信息,方可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依据。对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而言,政府采购使用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属于主动行为,应当限定于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的网站或相关信息系统发布的、面向社会公众的,可追溯可证实的数据信息。为避免产生争议和后续风险,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借鉴《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有关做法,直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相关数据信息的查询渠道,规定以评审当日信息查询记录作为依据标准,通过打印、签字、存档作为佐证等规则内容。同时

文档评论(0)

黑色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