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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7.140NBP 59备案号:J2043—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PNB/T35048—2015代替DL/T5123—2000水电工程验收规程Specificationfor acceptanceof hydropowerprojects2015-04-02发布2015-09-01实施国家能源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水电工程验收规程Specification for acceptance of hydropower projectsNB/T35048—2015代替DL/T 5123—2000主编机构: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批准部门:国家能源局施行日期:2015年9月1日中国电力出版社2015北京
NB/T35048—20152基本规定2.1验收组织2.1.1工程蓄水验收、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工程峻工验收由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委托有业绩、能力单位作为技术主持单位,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并邀请相关部门、项目法人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担任,亦可委托技术主持单位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技术主持单位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担任。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工程蓄水验收、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工程峻工验收由所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共同负责。2.1.2工程截流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并邀请相关部门、项目法人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项目法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担任。2.1.3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并邀请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相关部门、项目法人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项目法人与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协商确定,但副主任委员应包括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其他工程大型水电广的机组启动验收组织可执行相关行业规3
NB/T35048—2015定,但验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应包括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2.1.4特殊单项工程验收,由峻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特殊单项工程验收委员会进行。必要时峻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共同组织特殊单项工程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2.1.5验收委员会下设专家组,专家组由技术主持单位组织,承担技术预验收工作和验收委员会授权的工作。2.1.6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做好验收前相关准备工作,并协助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2.2验收申请2.2.1工程截流验收,项目法人应在计划截流前6个月,向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工程截流验收申请。2.2.2工程蓄水验收,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在计划下闸蓄水前6个月,向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蓄水验收申请。工程蓄水验收申请报告应同时抄送技术主持单位。2.2.3机组启动验收,项目法人应在第--台水轮发电机组进行启动验收前3个月,向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报送机组启动验收申请,同时抄送电网经营管理单位。2.2.4枢纽工程专项验收,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在枢纽工程专项验收计划前3个月,向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报送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申请。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应同时抄送技术主持单位。2.2.5特殊单项工程验收,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进度要求,在特殊单项工程验收计划前3个月,向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特殊单项工程验收申请。特殊单项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应同时抄送技术主持单位。2.2.6竣工验收,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基本完工或全部机组投产发电后的12个月内,开展竣工验收有关工作,按相关法规办理建设4
NB/T350482015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项目法人可单独或与枢纽工程专项一并报送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申请。单独报送的,向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峻工验收申请。峻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同时抄送技术主持单位。2.3验收委员会主要工作程序2.3.1验收主持单位在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应与会同验收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成立验收委员会。2.3.2验收委员会应制定并印发验收工作大纳纲,验收工作大纲主要编写内容见本规程附录A。2.3.3技术主持单位应组织专家组开展工程现场检查和技术预验收,听取有关单位汇报,评审验收资料。2.3.4验收委员会召开工程验收会议,研究确认验收条件。2.3.5提出验收工作成果。2.4验收成果2.4.1工程验收的主要成果是验收鉴定书。验收鉴定书应由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签字,并附验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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