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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省广大土木建筑行业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土木建筑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表彰和鼓励为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与个人,设立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
第二条 为保证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广东省科学技术评审办法》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结合土木建筑领域科学技术的特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三条 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原则是:鼓励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促进行业发展,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四条 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是由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简称学会)和省内土木建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设计、施工、科研单位共同设立,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审核批准,由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承办,面向全省土木建筑领域的科学技术奖项。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对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管理,设立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学会科学技术奖分以下几个环节和流程:单位申报→形式审查→评审委员会评审→一等奖候选项目答辩→奖励委员会审定→公示→授奖。
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由支持单位代表、土木建筑领域资深专家及有关人员等组成。奖励委员会11~21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由企事业、科研单位、高校等机构的业内知名专家和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15~30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委员每年更新调整不低于20%。
第三章 奖项设置和等级
第九条 申报学会科学技术奖项目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技术(或方法)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含发明专利)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四、在科学技术标准、知识产权取得特别显著效益的工作成果。
第十条 学会科技奖分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共分四个等级。
一、申报一等奖项目须经科技成果鉴定,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
平;
二、申报二等奖项目须经科技成果鉴定达到国内先进及以上水平或具有发明专利;
三、在当年詹天佑故乡杯奖获选项目中择优选取三项入选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但不占用一等奖的双控指标。
四、经评审委员会评选出的一等奖候选项目,在行业技术进步中
起到重大推动作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影响大,经评审委员会评议提名,报奖励委员会批准,可授予特等奖。
第四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十一条 奖励范围为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研制、检测监测试验、技术标准编制、IT技术等方面的科技成果,其他专业项目或学会专家库专家难以评价其成果创新性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申报学会科学技术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个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完成单位应当是学会单位会员(境外单位、土木建筑行业以外的单位、国家标准的省外参编单位可例外);主要完成人应当是学会个人会员(个别完成人因特殊原因可例外)。
2、主要完成单位应当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重要的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关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3、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在项目总体技术方案的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
——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解决过程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五章 申报和形式审查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必须是项目的第一或第二完成单位,且必须是学会会员单位。每年申报一等奖项目,会员单位限1项,理事单位限2项,常务理事单位暂不限制数量。
第十四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与其他完成单位就申报内容协商一致后,共同申报。
第十五条,申报单位提供的表格和证明材料(附件)应当完整,并说明项目的主要创新点、社会与经济效益分析、第三方评价意见、学术及专利技术等情况。申报材料应参考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规定。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必须无知识产权争议。作为支撑证明材料引用的知识产权类材料,若其所有者与项目完成单位和个人不完全一致,应有其同意被引用、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有争议的项目需于申报前得到妥善解决。
第十七条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应坚持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原则,资料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应对申报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审查,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明确申报等级,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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