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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60-2008局部修订2018年版
根据2019年4月1日批准的《汽油工业设计与消防标准》(gb5016-2008)的局部修订规定,该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9、4.2.12、5.3.4、5.6.1、6.2.6 (1、2、3、4)、6.3.2 (1、2、4)、6.4.1 (2、3)、6.4.2 (6)、8.3.8、8.7.2(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2018年12月18日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局部修订条文(2018年版)
本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一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文的要求,由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和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对《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局部修订。
本标准是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并更名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本标准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
本次修订增加了4.5、7.4节及2.0.35、4.1.9A、4.1.11、4.1.12、4.2.5A、4.2.6A、4.2.8A、4.2.8B、4.3.4A、4.4.9、5.2.10A、5.2.11A、5.5.17A、5.7.1A、6.2.4A、6.3.1A、6.6.7、7.2.17、7.2.18、8.2.3A、8.3.1A、8.4.8、8.7.6、8.11.9、9.1.3A条,主要修订了4.1.2、4.1.9、4.1.10、4.2.3、4.2.12、4.3.4、4.4.2、4.4.3、5.2.8、5.2.10、5.2.12、5.2.20、5.2.21、5.2.26、5.3.1、5.3.2、5.3.4、5.4.3、5.6.1、5.6.2、5.7.2、5.7.5、6.2.1、6.2.2、6.2.5、6.2.6、6.2.7、6.2.15、6.2.20、6.3.2、6.3.5、6.3.7、6.3.8、6.3.16、6.4.1、6.4.2、6.6.2、7.1.3、7.2.15、8.3.8、8.5.6、8.6.5、8.6.6、8.7.2、8.8.4、8.9.1、8.10.2、8.10.12、8.11.4、9.1.1、9.1.2、9.1.3条,取消了原8.8.5条。
增加及主要修改的条文内容如下:
2.0.35厂际管道Pipelines between the site boundary and off-site
石油化工企业、油库、油气码头等相互之间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物料的管道(石油化工园区除外)。其特征是管道敷设在石油化工企业、油库、油气码头等围墙或用地边界线之间且通过公共区域、长度小于或等于30km。
4.1.2石油化工企业应远离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重要交通枢纽等区域,并宜位于邻近城植或镇民居民年最小最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1.9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4.1.9A高架火炬不同辐射热强度范围内允许布置的设施或区域宜满足表4.1.9A-1和4.1.9A-2的要求。
4.1.10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4.1.11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铁路走行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1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1的规定。
4.1.12石油化工园区内的公用管道应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的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且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公用管道(中心)与石油化工企业内的生产区及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4.2.3全厂性办公楼、中央控制室、中央化验室、总变电所等重要设施应布置在相对高处。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但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
4.2.5A中央控制室宜布置在行政管理区。
4.2.6A 2座及2座以上的高架火炬宜集中布置在同一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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