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466-2005畜禽屠宰检疫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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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220B 41DB23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T 466--2005代替DB23/T466-1997畜禽屠宰检疫规范又发布200×200×实施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23/T 466-2005前本标准代替DB23/T466一1997《畜禽屠宰检疫规范》。本标准与DB23/T466一199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统一规范了有关畜禽屠宰检的术语和定义,把兽医卫生调整为动物防疫,把屠宰、急宰、屠宰检疫、无害化处理进行了重新定义。-增加了动物防疫、动物检疫、宰前检疫、宰后检疫、同步检疫、躺体、肉品、同群动物等术语和定义。规范了畜禽屠宰厂(场)的动物防疫要求。规范了屠宰过程中的动物防疫要求。规范了宰前检疫技术要求和检疫后的处理。规范了宰后检疫技术要求和检疫后的处理。增加了肉犬屠案检疫技术要求项。将猪囊尾、犬的旋毛虫检验,列为宰后必检项目。规范了畜禽宰后其他寄生虫病、肿瘤、普通病、中毒、和局部病损的处理。规定了屠宰记录和有关档案材料的保存时间。本标准由黑龙江省畜牧局提出本标准由黑龙江省畜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兽医卫生防疫站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仁凯、高天宇、虞塞明、李长宏。本标准于1997年8月首次发布,2004年12月12日第一次修订。 DB23/T 4662005畜禽屠宰检疫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屠宰厂(场)动物防疫要求,屠宰过程中动物防疫要求,宰前检疫技术、宰前检疫后处理,宰后检疫技术、宰后检疫后处理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从事畜禽屠宰加工的单位和个人。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推,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T 18635动物防疫 基本术语NY 467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3术语3. 1动物防疫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对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总称3.2动物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的是否感染特定疫病或是否有传播这些疫病危险的检查以及检查定性后的处理。3.3屠宰3. 4急宰经检疫确认为患有不妨碍肉食卫生的某些疫病、普通病和其他病损的以及长途运输中所出现的病伤动物,为了防止传染或免于自然死亡而强制进行紧急宰杀。3.5冷宰对已经死亡的动物进行放血宰杀。3.6禁宰禁止屠宰。3.7屠宰检疫 DB23/T 466-2005是指在屠宰过程中,对动物、动物产品是否染土或携带检疫对象所进行的检疫工作,包括宰前和宰后两个环节。3.8宰前检疫对供屠宰的动物从产地到进场后屠宰前所进行的临床健康检查。3.9宰后检疫对宰后动物的躺体、头、蹄和内脏所进行的检疫,包括感官检查和实验室检查。3. 10同步检疫在轨道运行中,对同畜禽的躺体、内脏、头、蹄、以至皮张等实行的同时、等速、对照的集中检疫。3. 11体动物屠宰后,去除头、尾、四肢、内脏的肉体(一般包括肾脏和板油)。3.12肉品屠宰后动物体的可食部分(包括内脏、可食皮等)3.13同群动物以自然小群为单位,即有直接传播疫病可能的同一小环境中的畜禽,如同窝、同圈、同舍或同一车皮等。3.14无害化处理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等方法处理带有或疑似带有病原体的动物户体、动物产品或其他物品,达到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染途径,破坏毒素,保障人畜健康安全。3.15畜禽本标准所称畜禽为:家畜(猪、牛、羊、马、驴、骤、兔、肉犬),家禽(鸡、鸭、鹅)。4屠宰厂(场)的动物防疫要求4.1场址的选择、布局、建筑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4.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设备和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4.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隔离间、冷却间、冷冻间以及运载肉品的专用车辆。4.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4.4有必要的检疫化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达到环保要求的污水、污物、粪便等处理设施。4.5有健全的动物防疫、检疫、卫生、消毒制度。4.6有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派驻的动物检疫员和检疫员办公室。4.7有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5 宰前检疫5.1入场检疫 DB23/T1.1供屠宰畜禽进入屠宰厂(场)之前,动物检疫人员应当首先查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证章及免疫标识。5.1.2核对畜群种类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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