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T 292-2008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绩效评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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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33P 76CJ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CJ/T 292—2008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绩效评价Performance evaluation2008-08-11 发布2009-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CJ/T 292--2008目次前言引言TV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评价基本要求4.1技术支撑环境4.2数据:4.3处置规则评价对象5评价周期7评价指标7.1评价指标分类基本指标7.3比率指标7. 4综合指标评价方法8.1一般规定8.2区域评价8.3部门评价8.4岗位评价8.5评价结果表达9评价实施与保障9.1评价实施9.2评价保障附录A(资料性附录)区域评价示例附录B(资料性附录)部门评价示例10附录C(资料性附录)岗位评价示例11附录 D(资料性附录)评价结果等级示例12 CJ/T 292--20088.1.2绩效评价应根据评价对象不同选择相应的所有必选指标,宜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相应的可选指标。8.2区域评价区域评价应按一定周期根据区域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要求,由综合评价子系统生成评价结果。区域评价的必选指标为公众举报率、立案数、结案率、按期结案率。区域评价的可选指标为超期未处置数、反复发案数、应处置数、处置数、按期处置数、超期处置数、处置率、按期处置率、超期处置率、返工率或驳回率、一次完成率、公众有效举报数、返工数、返工次数、缓办数、延期数、挂账数、案件平均处置时间、环比率等。注:区域评价示例参见附录A。8.3部门评价部门评价应按一定周期根据部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要求,由综合评价子系统生成评价结果。部门评价的必选指标为结案率、按期结案率。部门评价的可选指标为超期未处置数、反复发案数、应处置数、处置数、按期处置数、超期处置数、提前处置数、处置率、按期处置率、超期处置率、返工率或驳回率、挂账数、次完成率、公众有效举报数、返工数、返工次数、缓办数、延期数、挂账率、案件平均处置时间、环比率等。注:部门评价示例参见附录B.1。8.4岗位评价8.4.1岗位评价应按一定周期根据岗位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要求,由综合评价子系统生成评价结果。注:岗位评价示例参见附录C。8.4.2信息采集监督员评价的必选指标为信息采集监督员有效上报率、公众举报率、按时核实率、按时核查率。8.4.3信息采集监督员评价的可选指标为信息采集监督员上报数、公众举报数、公众有效举报数、应核8.4.4受理员、值班长评价的必选指标为立案数、按时立案率。8.4.5受理员、值班长评价的可选指标为按时立案数、环比率等。8.4.6派遣员评价的必选指标为应派遣数、按时派遣率、首次派遣准确率。8.4.7派遣员评价的可选指标为按时派遣数、准确派遣数、派遣准确率、多次派遣数、缓办数、环比率等。8.5评价结果表达8.5.1评价结果宜分为5个等级,从高到低为A级、B级、C级、D级、E级。各城市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等级的指标数值范围,且同一城市应保持一致。评价结果等级示例参见附录D。8.5.2评价结果宜采用不同颜色表示,A级为绿色,B级为蓝色,C级为黄色,D级为红色,E级为黑色。8.5.31评价结果一般采用统计表、专题地图、统计图等方式表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区域评价、部门评价和岗位评价结果均应形成统计表。b)区域评价结果宜采用专题地图方式表达,专题地图以单元网格、社区、街道(镇)、行政区等为单位,采用不同颜色表达各区域的评价结果。c):部门评价和岗位评价结果宜采用统计图方式表达,统计图采用不同颜色的柱状图、饼状图、线状图表达评价结果。9评价实施与保障9.1评价实施9.1.1评价实施主体应为监督中心或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9.1.2同一城市的评价实施主体采用的评价方法和评价结果表达方式宜保持一致。9.1.3评价结果应按照一定评价周期发布。7 CJ/T 292-20089.1.4区域评价和部门评价的结果宜通过一定渠道向各专业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9.2评价保障9.2.1评价实施主体应遵循本标准确定并公布绩效评价对象、周期、指标和方法,保证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时效性。9. 2.2绩效评价结果应纳人政府行政效能监察考核体系,成为政府对评价对象绩效考核的组成部分8 CJ/T 292---2008附录A(资料性附录)区域评价示例A.1区域评价示例见表 A.1。表 A.1单元网格区域评价示例(部分)公众按期按期综合街道社区单元网格评价等级立案数结案率/%举报率/%结案率/%|处置率/%指标值1101010010010100100100100100A社区110101001001020310010010092.50A1101010010010387.500810010078.25B街道110101001002020110010010097. 00A社区二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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