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ST 676-2008钼铝中间合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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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7. 150. 99YSH 63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YS/T 676—2008钼铝中间合金Molybdenum-aluminium intermediate alloy2008-09-01实施2008-03-12 发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YS/T 676—2008前言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宝钛集团有限公司、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色特种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军宁、李彦宏、王永梅、尹淑霞、王昌建、刘红。 YS/T 676--2008钼铝中间合金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钼铝中间合金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订货单(或合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铝热还原法生产的、钛合金添加用钼铝中间合金。2 要求2.1 产品牌号钼铝中间合金的牌号为Al-60Mo。2.2化学成分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主成分(质量分数)杂质元素(质量分数),不大于MoA1FeIScV060. 0~67. 0余量0.300.300. 050. 050.102.3粒度产品粒度应不大于 6.0 mm。每批允许有少量超出粒度范围的产品,但其数量应不超过批重的4.0%,最大粒度不大于10 mm。2.4 高密度夹杂物产品中应无高密度夹杂物。2.5外观质量产品表面应洁净,不允许有目视可见的疏松料、氧化膜、炉渣及其他夹杂物。3试验方法3.1产品的化学成分分析按供方的现行方法进行,仲裁分析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3.2产品的粒度用过筛法或用相应精度的量具测量。3.3产品的高密度夹杂物用X射线法检验。3.4产品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检验。4检验规则4.1检查和验收4.1.1产品应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4.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与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属于外观质量及粒度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0日内提出;属于其他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应由供需双方在需方共同进行。1 YS/T 676—20084.2 组批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生产工艺连续生产的产品组成,批重应不大于1000kg。4.3检验项目及取样4.3.1产品的检验项目、取样位置及数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检验项目取样位置取样数量要求的章条号检验或试验方法的章条号化学成分每桶四点每批不少于100g2. 23. 1粒度每批一桶2.33. 2高密度夹杂物每桶四点每批5 kg~10 kg2. 43.3外观质量每桶四点每批 5 kg~10 kg2. 53. 44.3.2取样方法及试样制备化学成分分析用试样从每桶的中心和约2/3半径处均匀分布的3个点上各取等量的样品,每批重量不少于1600g。将每桶所取的试样混合均匀并捣碎,用0.147 mm(100目)筛网过筛,筛下物用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100g,作为该批产品的化学成分分析用试样。高密度夹杂物和外观质量检验用试样从每桶中心和约2/3半径处均匀分布的3个点上各取等量的产品,每批重量为5kg~10kg。将每桶取出的试样混合后,作为该批产品的高密度夹杂物和外观质量检验用试样。4.4检验结果判定4.4.1化学成分和外观质量检验不合格时,则整批判为不合格。4.4.2粒度检验不合格时,则整批判为不合格;允许供方处理合格后,重新组批交验。4.4.3高密度夹杂物检验不合格时,则整批判为不合格;允许供方对该批产品进行100%的高密度夹杂物检验,合格后重新组批交货。5标志、包装、运输、贮存5.1标志产品应成桶包装,每个包装桶上应注明:a)供方名称;b)供方质量检验部门印记;c)名称、牌号;d)批号、毛重、净重;e)本标准编号。5.2包装、运输、贮存5.2.1产品应使用铁桶包装,内衬塑料袋,每桶净重 25 kg~100 kg。5.2.2产品在运输时应防止潮湿,避免剧烈振动、碰撞。5.2.3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的仓库内,不得与酸、碱性介质混放。5.3质量证明书每批产品应附有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质量证明书,其上应注明:a)供方名称;b)产品名称、牌号;c)批号、件数;d)毛重、净重;2 YS/T 676---2008e)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质量检验部门印记;f)生产(或包装)日期;g)本标准编号。6订货单(或合同)内容按照本标准订货时,订货单(或合同)中应注明以下内容:产品名称;a)b)牌号;c)粒度;d)本标准编号;e)特殊要求。 YS/T 676—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推钼铝中间合金YS/T 676—2008*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邮政编码: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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