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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 (非中央型,示范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 (非中央型,示范条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
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制造销售符合
国家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标准的新材料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
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新材料是指新出现的具有优异性能或特殊功能的材料,或是传
统材料改进后性能明显提高或产生新功能的材料。
具体承保的首批次重点新材料名称及类型应在保险单中载明,以下简称为“被保险新材
料”。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制造、销售的被保险新材料存
在质量缺陷,导致其在被使用过程中损坏,由用户单位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
害赔偿请求,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修理、更换或退货等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
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制造、销售的被保险新材料存在质量缺
陷,导致其在被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除被保险新材料以外的财产损失,
由用户单位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第
三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
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
(以下简称 “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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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 (非中央型,示范条款)
(六)自然灾害;
(七)用户单位违反使用说明或操作错误;
(八)被保险新材料在交付验收时已经发现的质量缺陷;
(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质量缺陷;
(十)被保险新材料交付后,用户单位存储不当或加工改性而造成其后生缺陷或质量
改变的。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雇员的人身伤亡,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二)职业病损害赔偿;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任何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被保险新材料的试验品或测试品;
(七)被保险新材料的自然消耗或磨损;
(八)在修理、更换过程中,被保险人对被保险新材料进行的性能改进、优化、升级
所产生的额外成本、费用;
(九)关联企业之间就被保险新材料本身损失提出的索赔;
(十)任何召回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十一)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
此限;
(十二)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依据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率)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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