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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行业标WH0502—96PrS公共图书馆建筑防火安全技术标准1996—07—01实施1996—02-06 发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前言本标准是遵照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为保障图书馆馆舍、馆藏书刊资料及工作人员和读者的安全;结合我国图书馆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图书馆为主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志舜、罗淑莲、王铭珍。本标准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交北京图书馆以供今后修改时参考。各地在实施本标准时如有困难请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商解决。
目次前 言1范围-(1)2引用标准(1)--3建筑分类和耐火极限(1)4建筑基地、总平面和平面布置量量(1)5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3)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4)7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5)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7)9电气(7.)10室内装饰(9)附录A(标准的附录)(11)附录 B(标准的附录)(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行业标准WH0502-96公共图书馆建筑防火安全技术标准1 范围1.1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综合性公共图书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及其附属设备和专用设备的防火安全技术。学校图书馆、科研及各种专业图书馆(室)、其它各类型图书馆(室)可参照本标准的条文执行。1.2图书馆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应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3图书馆建筑工程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2引用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 87GBJ98-8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0222-95JGJ38-87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3.1建筑分类3.1.1综合性公共图书馆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火灾发生后的损失、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一般可按下列范围(具备条件之一)进行划分。一类建筑物:1、国家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图书馆;2、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图书楼;.3、可容藏书量100万册以上的图书馆。二类建筑物:1、地市(计划单列市、省辖市、地区、盟、州)级图书馆;2、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图书楼;3、可容藏书量10万册以上,100万册以下的图书馆。三类建筑物:1、县(县级市、旗)级及县级以下的图书馆;2、可容藏书量10万册以下的图书馆。3.2耐火等级3.2.1图书馆的耐火等级,属于一类建筑物的图书馆和各类建筑物中储存珍贵文献的特藏书库应为一级;属于二类建筑物的图书馆应不低于二级;属于三类建筑物的图书馆耐火等级为三级,其书库和开架阅览室部分,亦也不得低于二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本标准另有规定者除外)。3.2.2书库、非书型资料库、开架阅览室等存放图书资料或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的房间,如不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应按本标准第3.2.1条的规定提高0.5h,地下室的房间,其隔墙和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2.3一级耐火等级的图书馆,建筑高度不应超过100m;二级耐火等级的图书馆,建筑高度不应超过50m。.4建筑基地、总平面和平面布置4.1建筑基地及防火间距1996—07—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1996-02-06批准1
WH0502-96表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耐火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等级构件名称级二.级三级防 火 墙不燃烧体4.00不燃烧体4.00不燃烧体4.00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的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50墙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房间隔墙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不燃烧体0.50柱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50梁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楼板、疏散楼梯、屋顶不燃烧体0.50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承重构件(疏散楼梯1.00)吊顶(包括吊项搁栅)不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25注:1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分,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2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用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3与二级耐火等级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附属建筑不上人的屋顶,其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4各种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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