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_T 1055-2015绿色食品 产品检验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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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050X 04NY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替NY/T1055—2006绿色食品产品检验规则Green foodRules for product inspection2015-05-21 发布2015-08-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 NY/T 1055—2015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NY/T1055—2006《绿色食品产品检验规则》。与NY/T1055—200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交收检验的检验形式;增加了进行型式检验的情形;修改了认证检验,将认证检验修改为申报检验,并增加了申报检验的定义;修改了检验依据,删除了未制定绿色食品标准但仍在绿色食品认证规定范围内的产品的检验依据;修改了抽样,删除了组批及抽样方法,直接引用NY/T896;修改了判定规则,增加了复检的规定。本标准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提出。本标准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公共监测中心、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农业部蔬菜水果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华、王富华、陈倩、陈岩、万凯、陆莹、杨炜君、张楚薇、唐伟。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NY/T 1055—2006。I NY/T 1055-2015绿色食品产品检验规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产品的检验分类、抽样、检验依据和判定规则。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的产品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NY/T896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准则3检验分类3.1交收(出厂)检验每批产品交收前,都应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包装、标志、标签、净含量和感官等,对加工产品还应包括相应产品标准规定的部分理化项目和微生物学项目,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交收。如生产或加工企业对交收检验项目无法自行检验的,应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即对产品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以评定产品质量是否全面符合标准。同一类型加工产品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种植(养殖)产品每个种植(养殖)生产年度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者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b)加工产品的原料、工艺、配方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加工产品停产3个月以上以及种植(养殖)产品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d)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f)客户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3.3申报检验申报检验是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在受理企业绿色食品申请时,申报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企业申报的产品进行的质量安全检验。申报的产品应按绿色食品产品标准规定的要求对全部项目进行检验。3.4监督检验监督检验是对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的跟踪检验。组织监督检验的机构应根据抽检产品生产基地环境情况、生产过程中的农业投人品及加工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所检产品中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等情况确定检测项目,并应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4抽样按照NY/T896的规定执行。1 NY/T 1055—20155检验依据5.1交收(出厂)检验应按照本标准3.1的规定执行,型式检验和申报检验应按现行有效的绿色食品标准进行检验。5.2对已获证的绿色食品进行监督检验时,应按当年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抽检计划项目和判定依据的规定执行。5.3如绿色食品产品标准中引用的标准已废止,且无替代标准时,相关项目可不做检测,但需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予以注明。6判定规则6.1结果判定6.1.1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包装、标志、标签、净含量等项目有2项(含2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1项不符合要求,可重新抽样对以上项目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其他任何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6.1.2当更新的国家产品标准和限量标准严于现行绿色食品标准时,按更新的国家标准执行;现行绿色食品标准严于或等同于更新的国家标准,则仍按现行绿色食品标准执行。6.1.3检验机构在检验报告中对每个项目均要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单项判定;对被检产品应依据本标准6.1.1的规定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综合判定。6.2复检当受检方对产品检验结果发生异议时,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绿色食品管理部门申请复检。凡属微生物学项目不合格的产品不接受复检。如不合格检测项目性质不稳定,也不接受复检,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检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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