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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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 化水平,深化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测试和考试制度改革,完 善学校体育工作评价机制,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根据 《学 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 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以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以此为基础开展的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工作。 第三条 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是指测试人员采用规范的技术、方式 和方法,组织学生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所确定的测试项目 及有关内容的实际测评,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参加身 体锻炼的教育、评价和反馈手段,重点监测学生的身体形态、身体机 能、身体素质和运动能力等方面情况及其变化趋势。教育部根据中国 青少年学生成长发育特征、全国学生体质健康变化趋势和国家学校体 育工作政策,动态调整和公布学生体质健康测试项目和测试内容。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强化体育课程和课外锻炼为基础, 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为依据,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开展面向 全体学生的体质健康测试,逐步建立健全包括学校测试上报、部门逐 级审查、随机抽查复核、动态分析预测、信息反馈公示、评价结果应 用等相关制度和管理措施在内的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体系。 第五条 实行全体学生测试制度。各级各类学校每学年开展覆盖 本校各年级全体学生的体质健康测试工作,并将测试数据 (含学生基 本情况、单项指标分值、测试成绩、评定等级以及实施测试的时间、 地点、方式和人员等信息)进行汇总整理,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 方法,上报至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因病或残疾学生 可依申请准予暂缓或免于体质健康测试。 第六条 完善上报数据审查制度。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 促本行政区域内下级教育部门及所属学校全面开展测试工作和及时 上报测试数据,并组织有关方面登录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 系统,按照管理系统设置的用户管理权限,逐级对测试上报数据的完 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经核准后确认提交。 第七条 建立数据抽查复核制度。教育部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在 各地上报测试数据基础上,综合考虑学校类型、学生性别、年级学段、 区域布局等因素,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学校作为考查样本,进行测试 工作和测试数据的现场抽查复核,并将现场抽查测试数据与学校上报 测试数据进行一致性比对、综合分析和反馈各地。各地要结合本地实 际按要求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抽查复核工作机制。 第八条 建立体质健康研判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监测 评价动态把握学生体质健康变化趋势,及时分析测试结果,深度查找 影响因素,科学预测变动走向,开展体质健康预警,完善学生体质健 康改善措施,提高学校体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科学决策水平。 第九条 实行监测结果公示制度。学校要按年级、班级、性别等 不同类别在校内公布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总体结果,中小学校要将有关 情况向学生家长通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分析和 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基本情况;按生源所在地统 计,并以省 (区、市)或地(市、州)为单位公布高等学校新生入学体 质健康测试结果,并反馈至生源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和各地在 公示体质健康信息时不得泄露学生个体的信息和侵犯其个人隐私。 第十条 有效应用监测评价结果。学校要制作 《国家学生体质 健康标准登记卡》,规范记录每一名学生的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及其评 定等级。小学将体质健康测试情况列入学生成长记录或素质报告书, 初中以上学校列入学生档案,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考试 的重要指标和内容。将体质健康测试情况作为高等学校学生评优评 先、毕业考核或者升学的重要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生体质 健康状况作为评价学校教育质量和地方教育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第十一条 将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工作纳入本级政府教育督 导内容和评估指标体系,并作为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评优、表彰的基 本依据。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对积极开展监测评价工作并成绩显著的单位以及个 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教育部设立国家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工作监督电 话和相关网络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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