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 5028-2008无公害食品 畜禽产品加工用水水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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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60TS 251.7NY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 5028—2008代替 NY 5028—2001无公害食品畜禽产品加工用水水质2008-05-16 发布2008-07-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 NY 5028—2008前言本标准代替NY5028—2001《无公害食品畜禽产品加工用水水质》。本标准与NY 5028—2001相比,主要修改如下:水质指标检验方法引用GB/T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将化学指标中“硫酸”改为“硫酸盐”,将“总溶解性固体”改为“溶解性总固体”;-将深加工用水水质卫生要求改为“应符合GB/T5749的要求”;一增加了感官指标、总大肠菌群和粪大肠菌群检测方法;-增加了检验规则。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徐州师范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春雷、侯水生、丁保华、廖超子、樊红平、黄苇、王艳红、谢明。本标准于2001 年 9 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I NY 5028-2008无公害食品畜禽产品加工用水水质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畜禽产品加工用水水质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畜禽产品的加工用水水质要求。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750.2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样的采集与保存GB/T 5750.4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感观性状和物理指标GB/T5750.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无机非金属指标GB/T 575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金属指标GB/T 5750.12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微生物指标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 1屠宰加工用水在特定的屠宰车间内将畜禽屠宰加工成躺体或初分割过程中需要的生产性用水。3. 2畜禽制品深加工用水畜禽产品(包括肉、蛋、奶)加工成制品(成品)或半制品(初级产品或分割制品)过程中需要的生产性用水,包括添加水和原料洗涤用水。4 要求4.1屠宰加工用水水质卫生要求卫生安全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安全指标标指卫生要求色20°浑浊度10°感官指标臭和味不得有异臭,异味肉眼可见物不得含有1 NY 5028-2008表1 (续)指标卫生要求≤550总硬度(以 CaCO:)计,mg/ LpH5.5~9.0Λ300硫酸盐,mg/ L氯化物,mg/L≤300≤1500溶解性总固体,mg/ L1.20氟化物,mg/L0.05化学指标氰化物,mg/ L《0.05砷,mg/ L≤0.001汞,mg/ L《0.05铅,mg/L0.05铬(六价),mg/ L0.01镉,mg/ L≤20硝酸盐(以N计),mg/ LΛ10总大肠菌群,MPN/100mL微生物指标N0粪大肠菌群,MPN/100mL4.2畜禽制品深加工用水水质卫生要求应符合GB5749的要求。4.3其他用水包括循环冷却水、设备冲洗用水,应符合GB/T18920中车辆冲洗用水水质要求。5 试验方法5.1色按 GB/T 5750.4 规定执行。5.2浑浊度按GB/T5750.4规定执行。5.3臭和味按GB/T 5750.4规定执行。5.4 肉眼可见物按GB/T5750.4规定执行。5. 5 总硬度(以 CaCO3)按 GB/T 5750.4规定执行。5.6溶解性总固体按 GB/ T 5750.4 规定执行。5.7 硫酸盐按GB/T 5750.4规定执行。5.8 pH按GB/T5750.4规定执行。2 NY 5028-20085.9铬(六价)按GB/T 5750.6规定执行。5.10 汞按GB/T5750.6规定执行。5.11铅按GB/T 5750.6规定执行。5.12 镉按GB/T5750.6规定执行。5.13硝酸盐按GB/T5750.5规定执行。5.14氟化物按GB/T 5750.5规定执行。5.15 砷按GB/T5750.6规定执行。5.16氰化物按GB/T5750.5规定执行。5.17氯化物按GB/T5750.5规定执行。5.18总大肠菌群按GB/T5750.12规定执行。5.19粪大肠菌群按GB/T5750.12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6.1水样的采集与保存按GB5750.2规定执行。6.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应检验技术要求中全部项目。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进行无公害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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