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预算管理.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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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财务管理规定(修订) 附一财〔201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经济活动行为,维护经济秩序,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院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医院的公益性。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经济管理,实行成本核算,强化成本控制;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加强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财务管理实行院长负责制。财务部门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医院的各项财经工作,统一管理医院会计核算。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各级财经工作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制、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另行规定。 第五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成本管理、收支结余及其分配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净资产管理、财务报告与分析、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预算是指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目标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医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全院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医院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第七条 预算包含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医院总预算由院级预算和部门、院区预算组成。 第八条 编制收支预算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编制预算综合运用基数法、因素分析法、定额法等方式,逐步向零基预算法过渡。 预算编制采取“两上两下”的工作程序,各预算责任部门应按照编制预算的原则、要求及工作任务编制预算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项目具体支出预算及责任部门年度支出计划,财务部门编制预算建议稿,由预算编制小组、院长书记办公会审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九条 经批复的预算是控制医院日常业务、经济活动的依据和衡量其合理性的标准。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预算方案的执行,应将预算分解到各预算责任部门;预算责任部门应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在职能范畴内承担预算执行和控制责任。 第十条 年度预算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调整。当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由于国家有关政策的变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预算必须进行调整时,由责任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按照《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附一财〔2012〕9号)的预算审批程序、逐级审批后方可调整预算。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负责督促各部门的预算进度、编制年度决算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分析和考核,将预算执行结果、成本控制目标实现情况和业务工作效率等一并作为内部业务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医院质量控制管理体系。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医院收入是指医院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和其他收入。各项收入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科室和个人未经财务部门授权不得收取款项。严禁任何部门、科室和个人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十三条 各部门、科室应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凡涉及收费操作的工作人员均应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收费,严禁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比照项目收费等违规行为。任何部门、科室、个人不得私自收取或减免按收费标准及院内相关规定应予收取的各项费用。 第十四条 收费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医疗收入的取得由门诊、住院收费处开具医疗收据,其他收入由财务部门开具规定的票据。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出具非正式收据或不出具收据向患者及其家属收取各种费用。如接受授权代收,必须使用在财务部门领取的合法票据。各类票据只限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向外单位转让、借用、代开;不得伪造票据。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医院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确认、核算各类收入,以当天的收入报表数统计送存当天缴存的现金、支票,做到日清月结。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信息部门应严格门诊、住院结算收入、预交金收入的管理,全程监督门诊、住院收入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及现金管理规定。各部门、科室经授权代收的款项应及时缴交财务部门或直接存入医院的银行账户,禁止公款私存;任何部门、科室、个人不得隐瞒、截留、挤占或挪用医院收入;收入在缴交财务部门之前不得自行直接冲抵支出。 第十八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按《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实施细则(2012版)》(附一办〔2012〕5号)执行。医院相关主管职能部门对接受社会捐赠资助项目审核后,报院长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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