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英格兰租佃制的法律规制.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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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英格兰租佃制的法律规制 近代以来,英国。 19世纪是英国土地立法改革的重要年代,租佃权备受民众关注,成为立法绕不开的问题。彼时某些议会议员、农业协会成员、农业作家、租佃农场主、地产代理等纷纷发表意见,认为作为地方习俗的租佃权难以给承租者带来足够的安全感,而安全感对于承租者来说是一种保障,可以刺激农业投资和改良,有利于农业增收和发展。19世纪以报纸为核心的大众舆论发展迅速,成为当时呼吁租佃权立法者公开发声的渠道。这些努力为租佃权从地方习俗向立法法案的转变奠定了基础,推动了立法进程。议会辩论中详细记录了租佃权法案产生的曲折过程。 一 自愿性原则的提出背景 纵观中世纪英格兰,土地租赁的现象十分常见。诺曼征服后,英格兰社会确立了以土地为纽带的封建关系,彼时封建法不允许土地自由流动,目的是为了确保土地受封人向封授人履行封建役务。为了获取固定的租金,在实践中出现通过“再分封”(subinfeudation)的方法实现土地的转让和出租,主要发生在社会阶层较高的群体之间,地租被视为一种封建役务。 从中世纪后期到近代早期,契约租地的类型有六种,常见的有定期租地(Tenancy for years)和任意租地(Tenancy at will)。前者有相对明确的租期范围,一旦订立租约,双方不可随意终止;后者是指领主将土地出租,由于没有确定的租期,但租约是否继续需要看主佃双方的意愿。 15世纪的法学家利特尔顿明确将“收割庄稼权”(Right to Emblements)作为任意租赁的附带规则,他解释道:“如果承租者播种了,在播种后和收割前,出租者不得否认,承租者有权收割谷物,他可以自由地进入、出去和再次回来收割并带走谷物。” 18到19世纪初是英格兰农业改革的快速发展期之一。以厄恩利爵士为代表的传统史学家强调精英在这一时段农业改革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这些农业改革精英不仅投入大量的心血及资本钻研农业改良,还在引进新型农具、推广诺福克轮作制、耕种新作物等方面引领农业发展。而作为农场直接经营者的租佃农场主在农业改良中也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此时,在一些盛行短期租赁的地区开始给承租者提供一些保障来增强他们进行农业投资的信心, 根据地方惯例的不同,各地对租地农场主的补偿各有特色。例如在诺丁汉郡和威尔特郡,租佃关系的开始一般在天使报喜节,此时新佃者交纳入地费,进入农场;退佃者带走其播种的所有谷物,包括上一个米迦勒节种植的小麦和大斋节播种的玉米。 离佃者有权因未耗尽改良(投入)而获得补偿的原则,原本是特定历史条件下普通法及地方习俗通过帮扶在主佃关系中处于弱势位置的佃农来维系农业生产的举措。当该原则的适用范围从任意租约扩展到任何不确定租期及逐年租约时,表明普通法开始通过租佃权给佃农一些安全感来鼓励他们进行农业改良和投资。在19世纪英格兰新的经济形势下,佃农的“资本、技术和劳动力”对于农业经营至关重要, 二 租佃权具有契合性的特点 到19世纪初,受到拿破仑战争、农业萧条等因素的影响,英格兰物价摆幅不定,长期租佃越来越不被看好,无论是租地农场主还是地主都倾向选择逐年租约或任意租约。从农业署报告来看,逐年租约在英格兰大部分地区广泛使用,包括诺丁汉郡、约克郡、伍斯特郡、莱斯特郡、北安普敦郡、亨廷顿郡、米德塞克斯、伯克郡和萨莫塞特郡等。 对于承租者来说,谷物价格的变化、社会环境的动荡使他们不愿意签订长期租约。即便在某些年份中,任意租约或逐年租约可能会给承租者带来更高的支出,但长久来看,这不失为分担风险的方式。再加上长期租约需要承租者严格履行租约条款,使承租者不能及时按照市场情况进行调整,限制了耕作自由。对于地主来说,长期租约往往意味着地租固定,而固定地租对他们提高收益不利。就算地主自行提高地租,如果租佃农场主拒不支付,地主也不得不妥协,还不如跟租佃农场主签订逐年租约或任意租约, 在租期不断缩短、租金不确定的情况下,地主如何吸引可靠的佃农承租并投资农场就显得格外重要了,这是因为在当时佃农及其资本是农业改良不可或缺的部分。一般来说,地主作为土地的拥有者,主要对农场屋舍、围篱等农场设施进行投资。至于荒地开垦、沼泽排水等项目,既有主佃合作投资,也有地主独立投资。例如在德比郡,如果地主独立进行排水改良,他将从承租者那里收取一定费用。 租佃农场主之所以愿意投资,首先是“由于佃户对土地的投资,使他对本不属于自己的土地拥有了权利”, 问:在租期内,您的农场产量提高多少? 答:在我采取一些改良措施之后,谷物产量提高25%。 问:这些改良对您来说是否意味着盈利? 答:我想是的。 问:您能大致说一下盈利状况吗? 答:每英亩5英镑。 问:您的回答是否适用于那些流行租佃权的地产上? 答:我认为在弗利克斯顿(Flixton) 问:如果没有签订租佃权协定,您是否会改良地产? 答:不会。我曾经承租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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