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_T 10659-2012畜禽产品包装与标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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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0. 020. 01B 40S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 10659---2012畜禽产品包装与标识Packaging and labeling for livestock and poultry product2012-03-15 发布2012-06-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 SB/T 10659—2012言前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定起草,本标准起草单位: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江苏雨润食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甘泉、金社胜、胡新颖、方芳、李欢、温晓辉。I SB/T 10659---2012畜禽产品包装与标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禽产品包装与标识相关的术语和定义、包装要求和标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屠宰加工厂(场)的鲜、冻畜禽产品的包装与标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9480肉与肉制品术语《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第102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畜禽产品livestock and poultry product猪、牛、羊、鸡、鸭和鹅等畜禽屠宰加工后的体、分割产品和可食用副产品。3. 2裸(散)装nude packaging未对畜禽产品进行包装防护。3.3储运包装transportation packaging以储存、运输为主要目的,可容纳畜禽产品,起方便储运、加强防护作用的包装。3.4标识label在销售的产品上、产品的包装上、产品的标签上或者随同产品提供的说明性材料上,以书写的、印刷的文字或者图形的形式对产品所作的标示。4包装4.1 基本要求4.1.1塑料包装应使用不含氟氯烃化合物(CFS)的发泡聚苯乙烯(EPS)、聚氨酯(PUR)、聚氯乙烯(PVC)的材料。优先使用可重复利用、可回收利用或可降解的包装材料。所有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1 SB/T 10659--20124.1.2包装内的产品可视部分应具有整个包装产品的代表性。包装的体积应限制在最低水平,在保证盛装、运输贮存和销售的功能前提下,应尽量减少材料的使用总量。4.1.3畜禽产品包装时,应当按照货源批次进行包装,不得将不同批次的畜禽产品混合包装。4.1.4符合规定包装的畜禽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4.1.5包装好的畜禽产品应在内、外包装上进行标识。裸装的畜禽产品,应当在躺体、分割体或其他地方附加标识。4.1.6储运包装的畜禽产品不得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不得延长保质期限。4.1.7不得拆封后重新包装销售。4.2包装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 1感官要求项目指标要求印刷和标签标识完整;无错贴、倒贴、漏贴;标签粘贴牢固;标识清晰,整体洁净;印刷清晰、整洁,不易脱落预包装封口牢固,畜禽产品无泄漏;表面无毛刺,无划伤,无严重凹凸变形;标识清晰,整体洁净裸(散)装不得与有毒有害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物品接触5标识5.1 基本要求5.1.1标识的内容应准确、清晰、显著,文字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5.1.2标签或标识中的说明或表达方式不应有虚假、误导或欺骗,或可能对任何方面的特性造成错误的印象。5.1.3标签或标识中的文字、图示或其他方式的说明或表达不应直接提及或暗示任何可能与该产品造成混淆的其他产品;也不应该误导购买者或消费者。5.1.4标识印刷或标示在最小销售单元的畜禽产品包装上,也可以标签的形式粘贴在最小销售单元的畜禽产品包装上。5.1.5裸装畜禽产品的标识可直接加盖在畜禽嗣体产品上。5.1.6直接加盖在畜禽躺体产品上的印章色素必须为食品级,其他包装所用的印刷油墨、标签粘合剂应无毒无害,且不可直接接触畜禽产品。5.1.7直接接触畜禽产品的包装材料不得涂料、上油等,不应采用油性墨做标记。5.2内容5.2.1裸装畜禽产品标识裸装畜禽产品应标示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检验检疫标识和生产日期。推荐标示的内容有贮存条件、产品标准代号、产地等。产品名称:片猪肉在臀部和肩胛部加盖含“猪”字样的印章;羊躺体在臀部加盖含“大羊”或“羔羊”或“肥羔”字样的印章;四分体牛肉分别在臀部和肩脚部加盖含“牛”字样的印章。生产者的名称:片猪、片羊及四分体牛肉应在躺体表面加盖生产者的名称。生产者名称应当2 SB/T 10659---2012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检疫标识:片猪、片羊及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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