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_T 10619-2011零售业自有品牌开发与经营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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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 100. 01A 10SB备案号:33690—-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 10619—2011零售业自有品牌开发与经营管理规范Requirements for retailers private brand development and operation2011-08-10 发布2011-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 SB/T 10619--2011目次前言II1范围12术语和定义3总体要求4自有品牌的开发与经营管理5供应商管理6版权及渠道管理37公平交易参考文献· SB/T 10619--2011言前本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华润万家有限公司、达曼国际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乐购TESCO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青松、马中星、许锦龙、张智强、董雅娟、李满。Ⅲ SB/T 10619—2011零售业自有品牌开发与经营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零售企业自有品牌相关术语、总体要求及开发管理流程。本标准适用于开发、经营及管理自有品牌的各零售业态。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 1自有品牌private brand公司品牌 corporate brand商店品牌store brand零售商品牌 retailer brand以零售企业的商标、企业名称、零售企业另外独立注册或转授权的商标,作为产品商标或品牌的形式;并根据零售企业所订立的产品规格及质量要求,或根据零售企业许可使用的其他具有知识产权的配方、工艺、设计等技术手段,由生产加工厂商所生产的产品。2.2厂商品牌factory brand商标由生产商拥有的商品品牌,是与自有品牌相对应的一种商标所有形式。2.3版权copyright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本标准中所指版权是零售企业对自有品牌及其从属品牌进行注册,并由此拥有品牌名称(中文或其他文字)及其图形标识等的所有版权,并在商标被非法使用时受到保护。2.4商标 trade mark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或者经销的商品上采用的,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等要素的组合而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2.5召回 recall生产商或零售商将已卖给消费者的商品收回,其原因是发现所售出的产品存在缺陷或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这是针对厂家原因造成的批量性问题而出现的处理办法。3总体要求3.1合法合规3.1.1自有品牌的开发及经营管理,应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标签标识等相关法律、1 SB/T 10619--2011法规、规章、制度和强制标准的要求。3.1.2应建立完善的自有品牌开发、经营、管理制度,设立专职人员管理、监督自有品牌的发展和经营。3.2质量安全3.2.1自有品牌的生产、加工资质应符合相关法规对相关商品的要求。3.2.2自有品牌的生产过程要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并定期检测生产厂家是否按照既定的标准和要求生产。3.2.3零售商对自有品牌应建立全程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商品下架和召回机制。4自有品牌的开发与经营管理4.1 计划4.1.1市场研究:在开发自有品牌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研究,特别是对消费者消费倾向及喜好的研究。4.1.2产品定位:零售商应确立自有品牌市场定位和经营策略。4.1.3品项选择:根据公司决策需要以及市场需求,按照开发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并确定需要开发的品类,进行加工生产厂商的考察。4.1.4价格研究:初步确定生产加工厂商后,进行进一步合作意向的洽谈,确定商品成本,核算投人市场的价格及毛利,如价格定位与开发策略不符,需重新计划。4.1.5营销计划:确定营销策略及计划,制定完整的营销方案。4.2 开发4.2.1商标注册:设计并确定自有品牌的商标并办理所有注册手续。4.2.2合同文本:与厂商洽谈后,应及时整理出相应合同文本,报送批阅。4.2.3合同签定:确定需要开发品项的价位和毛利水平后,及时与生产加工厂商进行合同洽谈,并签定合同。4.2.4包装设计:根据需要开发的商品,联系相关部门进行外观包装的设计,提报并确定后,进行包装的生产、加工。4.2.5价格制定:根据已经开发出的商品,同类商品参考厂商品牌的价格,进行价格的制定。应限定合理的毛利空间,实现品牌开发的优势。4.2.6量产前检测:要对自有品牌的口味/感官等进行测试,制定技术指标书和质量计划书,以及包装开发管控流程。4.2.7生产监控:根据商品的加工时间,进行实地监控,并随时抽查开发的商品质量。商品加工完成后,要及时向厂商索取质检报告,随货发到各门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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