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 5031-2001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医防疫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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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医防疫准则2001-09-03发布2001-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261 NY言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燕博、张衍海、曲志娜、朱士盛、戴小虎、郑增忍、郭福生。262 NY 5031-2001无公害食品全生猪饲养兽医防疫准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产无公害食品的养猪场在疫病预防、监测、控制和扑灭方面的卫生防疫准则。本标准适用于生产无公害食品养猪场的卫生防疫。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T16569畜禽产品消毒规范GB/T17823-1999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兽医防疫工作规程NY/T388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5027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NY5030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 5032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NY/T5033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管理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 1动物疫病animal epidemic disease动物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3. 2病原体pathogen能引起疫病的生物体,包括寄生虫和致病微生物。3. 3动物防疫animal epidemic prevention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4疫病预防4.1养猪场总体卫生要求4.1.1养猪场建设的防疫要求4.1.1.1环境质量养猪场的污水、污物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防止污染环境。环境卫生质量应达到NY/T388规定的要求。263 NY 5031--20014.1.1.2选址养猪场应距离交通要道、公共场所、居民区、城镇、学校1000m以上;远离医院、畜产品加工厂、垃圾及污水处理场2000m以上。周围应有围墙或其他有效屏障。4.1.1.3建筑布局4.1.1.3.1养猪场应严格执行生产区与生活区、行政区相隔离的原则。人员、动物和物资运转应采取单一流向,进料和出粪道严格分开,防止交叉污染和疫病传播。4.1.1.3.2根据防疫需求可建有消毒室、兽医室、隔离舍、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间等,应距离猪舍的下风50m以上。4.1.2养猪场设施设备4.1.2.1猪场大门入口处要设置宽与大门相同,长等于进场大型机动车车轮一周半长的水泥结构消毒池。生产区门口设有更衣换鞋、消毒室或淋浴室。猪舍人口处要设置长1m的消毒池,或设置消毒盆以供进入人员消毒。4.1.2.2养猪场应备有健全的清洗消毒设施,防止疫病传播,并对养猪场及相应设施如车辆等进行定期清洗消毒。4.1.2.3养猪场应配备对害虫和啮齿动物等的生物防护设施。4.1.3饲养管理要求和卫生制度4.1.3.1对饲养管理、饲料、饮水和兽药的要求4.1.3.1.1饲养管理:饲养管理按NY/T5033执行。养猪场内严禁饲养禽、犬、猫及其他动物;养猪场食堂不得外购生鲜猪肉及副产品。4.1.3.1.2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饲料使用按NY5032执行。4.1.3.1.3·生产和生活用水:养猪场生产和生活用水应符合NY5027的规定。4.1.3.1.4兽药使用:兽药使用按NY5030执行。4.1.3.2卫生制度4.1.3.2.1对人员的要求4.1.3.2.1.1工作人员应定期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4.1.3.2.1.2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时应淋浴消毒,更换衣鞋。工作服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4.1.3.2.1.3猪场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动物疾病;猪场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4.1.3.2.1.4非生产人员一般不允许进入生产区。特殊情况下,非生产人员需经淋浴消毒,更换防护服后方可入场,并遵守场内的一切防疫制度。4.1.3.2.2环境消毒定期对猪舍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消毒;消毒程序和消毒药物的使用等按NY/T5033的规定执行。4.1.3.2.3引进猪只坚持自养自繁的原则;必须引进猪只时,在引进前应调查产地是否为非疫区,并有产地检疫证明;猪只在装运及运输过程中没有接触过其他偶蹄动物,运输车辆应做过彻底清洗消毒;猪只引入后至少隔离饲养30天,在此期间进行观察、检疫,确认为健康者方可合群饲养。4.2疫病预防措施4.2.1免疫接种养猪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注意选择适宜的疫苗、免疫程序和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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