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_T 2129-2012饲草产品抽样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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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120B 20NY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 2129—2012饲草产品抽样技术规程Code of practice of forage sampling2012-02-21 发布2012-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 NY/T 2129—2012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畜牧业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74)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全国畜牧总站、农业部全国草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甘肃农业大学、中国农业大学、甘肃省草原技术推广总站、内蒙古农业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鸣、李玉荣、李存福、汪玺、毛培胜、石守定、俞联平、席文娣、闫敏、刘芳、贾玉山、尹晓飞、苏红田。I NY/T 2129—2012饲草产品抽样技术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饲草产品的抽样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适用于干草捆、草粉、草颗粒、草块和青贮饲料的抽样。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 1 交付物 consignment一次给予、发送或收到的某个特定量的饲草产品的总称。2. 2批(批次) lot特性一致的某个确定量的交付物的总称。2. 3 份样increment一次从一批产品的一个点所取得的样品。2. 4总份样bulk sample同一批次产品的所有份样通过合并和混合得到的样品。2. 5缩份样 reduced sample总份样通过连续分样和缩减过程得到的数量或体积近似于试样的样品,具有代表总份样的特征。2.6实验室样品 laboratory sample由缩份样分取的部分样品,用于分析和其他检测用,并能够代表该批产品的质量和状况。3抽样人员抽样应该由经过专门培训并有饲草产品抽样经验的人员执行。4抽样前查验抽样前,检查产品的数量、重量或产品的体积及容器上的标识等有关资料,将特性相似的产品按独立批次处理。5 抽样工具5.1 一般要求抽样人员应根据不同的产品、抽样量、容器大小和产品的物理状态准备合适的器具。抽样工具应清洁、干燥、无污染。抽样、缩样、存贮和处理样品时,应确保样品和被取样产品特性不受影响。用于制造抽样工具的材料不影响样品的质量。取样人员应带一次性手套。1 NY/T 2129-—20125.2散装饲草产品的抽样工具普通铲子、手柄勺、柱状取样器(如取样钎、管状取样器、套筒取样器)和圆锥取样器。5.3袋装或其他包装饲草产品的抽样工具手柄勺、麻袋取样钎或取样器、管状取样器、圆锥取样器和分割式取样器。草捆抽样宜选用专用抽样工具。内径为9.5mm~19.1mm,长度为304.8mm~609.6mm,端部带有锐利切边的管状工具。取样器可以手动或电动。6样品容器样品容器应确保样品特性不变,大小以样品完全充满容器为宜。样品容器应清洁、干燥。容器在检测前应始终封口。样品容器及盖子应是防水和防脂材料制成的(如玻璃、不锈钢、锡或合适的塑料等),对样品品质不产生影响。如果样品用来测定维生素 A、维生素 D3、维生素 B2 和维生素 C、叶酸等对光敏感的物质和维生素K:、维生素 Bs、维生素 B12等对光轻微敏感的物质,应避光保存。7抽样原则7.1抽样地点抽样应在产品生产线终端或成品库进行。7.2样品量根据批次数量和实际抽样的特点制定抽样计划,确定所需抽取份样数和样品重量,取得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8 产品分类按照草产品加工后的形态、形状及规格,草产品可分为以下几类:a)干草捆;b)草粉;c)草颗粒;草块;d)e)青贮饲料。9干草捆抽样9.1批量大小一个批次不超过200 t。9.2份样数量干草捆最小份样数见表1。表1干草捆最小份样数最小份样数批次的干草捆数量每捆至少3个份样1~4每捆至少2个份样5~8每捆至少1个份样9~15共取15个份样16~30共取20个份样309.3样品量2 NY/T 2129—2012干草捆抽样的最小样品量见表2。表2干草捆最小样品重量单位为千克最小样品重量产品类型总份样缩份样实验室样品干草捆184.注:最小缩份样的量要求满足提供4个实验室样品。9.4取样部位9.4.1方草捆最大截面积小于或等于 42.5cm×55.0cm的方草捆,宜选择与纵截面平行的侧面的中央部位插入取样器,取草捆核心处的样品。取样器与取样点所在的侧面应呈90°夹角。最大截面积大于42.5cm×55.0cm的方草捆,可以选择草捆的任何侧面插入取样器,取草捆核心部位的样品。从方草捆横截面平行的侧面插人,取样器与表面应呈45°夹角;从方草捆纵截面平行的侧面插人,取样器与取样点所在侧面应呈90°夹角。9.4.2圆草捆从草捆的曲面插人取样器,且取样器与曲面垂直,取得草捆中的核心部位的样品。9.5实验室样品制备应尽快将所得到的全部份样充分混合得到总份样,避免样品发生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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