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春光、汤广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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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 NUMPAGES 陈春光、汤广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0 【案件字号】(2020)冀06民终49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娟肖雅万丙申 【审理法官】刘娟肖雅万丙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春光;汤广智 【当事人】陈春光汤广智 【当事人-个人】陈春光汤广智 【代理律师/律所】王立伟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立伟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立伟 【代理律所】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春光 【被告】汤广智 【本院观点】关于本案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本案中上诉人于2018年10月25日、2018年10月28日向被上诉人借款共计9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及收条,其中收条载明“今收到汤广智给付现金人民币200,000元整”、“今收到汤广智给付现金人民币300,000元整”、“今收到汤广智给付现金人民币400,000元整”,上诉人抗辩借款未实际履行,但未就收条记载内容作出合理说明。 【权责关键词】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撤销证人证言新证据合法性实际履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本案中上诉人于2018年10月25日、2018年10月28日向被上诉人借款共计9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及收条,其中收条载明“今收到汤广智给付现金人民币200,000元整”、“今收到汤广智给付现金人民币300,000元整”、“今收到汤广智给付现金人民币400,000元整”,上诉人抗辩借款未实际履行,但未就收条记载内容作出合理说明。上诉人主张本案非民间借贷纠纷,但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本案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故原审判决上诉人偿还该借款及利息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陈春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上诉人陈春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26 17:12:55 陈春光、汤广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6民终49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春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广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伟,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春光因与被上诉人汤广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4民初3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春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4民初3894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本案的一切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应予偿还债务是错误的。1、上诉人对自己出具的借条及收条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借条的90万元借款并未实际履行,借贷关系不成立。上诉人既未收到被上诉人转账的90万元借款,也未收到过现金形式交付的90万元借款。2、原判认定90万元借款以现金形式交付是错误的。90万元现金数额巨大,现金交付的时间、地点、在场人、款项来源以及被上诉人是否具备出借能力等等原审法院均未审查。被上诉人也未提供证材予以佐证,在现今的电子支付及金融监管的时代,90万元借款以现金形式交付是不符合常理的。3、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的债权纠纷并非民间借贷行为而引起,亦并非是民间借贷纠纷。系上诉人参股的涿州通力达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勤发电气化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因钢材货款倒账引发的,故此所谓的90万元借款实际就未履行,现金交付更是不存在。   二、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只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29条的规定作出判决是错误的。此二条均系年利率的相关规定,原判没有依据任何一条关于借款真实性合法性认定的法规来作出判决。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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