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1909-2007入出境尸体/骸骨卫生许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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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 1909--2007入出境户体/骨卫生许可规程Codes of permission for hygiene of entry-exit corpse/human remains2007-05-23发布2007-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0发布美线51051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数码防伪 SN/T 1909--2007前 創言“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均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i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伟河、李健男、洪松鑫、徐云庆、黄彤文、胡宁。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1909-2007入出境户体/骸骨卫生许可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出境户体/骸骨卫生许可的要求和许可程序。本标准适用于对人出境户体/骸骨的卫生许可。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SN/T1212人出境棺枢消毒处理规程SN/T1320入出境尸体、棺枢、骸骨卫生检疫查验规程SN/T1334人出境户体和棺枢卫生处理规程3要求申请卫生许可的人出境的户体/骨应符合以下要求,非因患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炭疽病而死亡的,一经防腐处理并包装人验(在人出境途中死广的除外),包装密闭,无异味、无渗漏;无携带病媒昆虫或其他寄生物。4程序4.1申请4.1.1尸体/骸骨人出境前,其承运人或代理人应向入出境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卫生许可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4.1.2申请入境的户体/骸骨,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户体/棺枢/骸骨人/出境卫生检疫申报单(见附录A):户体/棺/骸骨人/出境人证明:一遗体入/出境防腐证明;一户体/棺枢/骸骨入/出境卫生监管申报单;死者身份证明(护照、海员证、通行证或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出境国或地区官方签发的死亡报告或医疗卫生部门签发的医学诊断书;如有以下材料应一并提供:一出境国或地区官方签发的尸体、棺枢、骸骨出境许可证;一安葬地行政部门(民政、侨务、外事部门)允许土葬的许可证明;一中国驻出境国大使馆签发的死因证明;户体/棺枢/骸骨卫生处理证明。4.1.3申请出境的户体/骸骨,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户体/棺枢/骸骨人/出境卫生检疫申报单;尸体/棺板/骸骨入/出境入证明; SN/T 1909--2007一遗体人/出境防腐证明;一户体/棺枢/骸骨人/出境卫生监管申报单;死者身份证明(护照、海员证、通行证或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公安或医疗部门签发的死亡报告或死亡医学诊断书。如有以下材料应--并提供:一户体/棺枢/骸骨移运许可证;一公证机关出具的死因公证书;一尸体/棺枢/骸骨卫生处理证明。4.1.4在国际航行交通工具上死亡,并申请入境的户体,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户体/棺枢/骸骨人出境卫生检疫申报单;一死者身份证明(护照、海员证、通行证或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一随船医生或交通工具负责人签署的死亡报告及病程记录,或由公安机关签发的死亡鉴定书;-其他相关材料。4.2 受理4.2.1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接到申请后,根据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当场或5d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4.2.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决定受理,并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4.2.3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检验检疫机关职权范围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决定不予受理,并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3告知4.3.1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场或5d内--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3.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4.3.3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4.3.4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应立即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4.4 审核4.4.1资料审核: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必要时可向死者家属或其代理人了解死者死亡前的疾病史、主要临床症状、精神状态及死亡经过。4.4.2检疫查验:入出境尸体/骸骨的检疫查验按SN/T1320的规定执行。包装容器应密封良好、无异味泄漏、无液体渗出;出境的尸体/骸骨的现场查验应在入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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