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T 0525.3-1993石油储罐空心泡沫产生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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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SY/T 0525.3—93石油储罐空气泡沫产生器1994-01-06发布1994-06-01实施发布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SY/T0525.3-93石油储罐空气泡沫产生器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常压石油储空气泡沫产生器(以下简称“产生器”)的规格及制造、试验、检验、涂漆、包装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常压石油储罐低倍数空气泡沫产生器的制造与验收。2引用标准GB1176铜合金铸件GB1348球墨铸铁件GB9113~9122钢制管法兰GB9125钢制管法兰技术条件GB/T13306标牌3规格3.1产生器的规格产生器的规格按其额定混合液流量确定,如表1所示。表1产生器规格格GPc 4规GPc 8GPc 16GPc 242550额定泡沫产生量,L/s100150240480960额定混合液流量,L/min14400.5工作压力,MPa3.2产品代号3.2.1产生器产品的名称代号由“”、“泡”两个字的大写汉语拼音字头“GP”和“产”字的小写汉语拼音字头c组合成GPc”。3.2.2产生器按其结构型式可分为立式和卧式两种,其结构型式代号为:立式L,卧式不另加字母。3.2.3产品代号表示方法:GPc-XXX-X结构型式代号泡沫产生量,L/s产品名称代号例如:泡沫产生量为100L/s的卧式产生器,其产品代号为GPc100。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1994-01-06批准1994-06-01实施1 SY/T0525.3-934技术要求4.1产生器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设计图样和技术文件的规定。4.2球墨铸铁件应符合GB1348的规定,铸件不得有裂纹、夹渣及缩孔,两端连接面上不得有缺陷。飞边、毛刺应除净。4.3铸铜件应符合GB1176的规定。4.4管法兰--般应按GB9113~9122,其加工应符合GB9125的要求。也可按用户的特殊要求或其他相应标准加工制造。4.5密封玻璃片上刻易裂线的一面应向出口端安装。4.6装配前壳体内壁涂防锈底漆。4.7在工作压力和额定流量下,泡沫产生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泡沫产生量允许偏差L/s2550额定泡沫产生量100150-1-2-4-6允许偏差5试验方法5.1泡沫产生量测定试验5.1.1泡沫产生量测定试验按图1所示流程进行。钢管1钢管2D混合泡沫液鲜压力表阀门2产生器阀门1流量计2m3泡沫接收网图1泡沫产生量试验流程示意图5.1.2泡沫产生量测定试验按以下程序进行:5.1.2.1图1中钢管1、2均采用与产生器进口端公称通径相同的钢管,钢管1的长度为11.5m,钢管2的长度为0.4~0.5m。5.1.2.2选用低倍数普通蛋白泡沫液,配制成6%混合泡沫液。供给压力0.5MPa,温度20°C土2°C的6%混合泡沫液。5.1.2.3当压力表所示压力达0.1~0.2MPa时,产生器上的玻璃片应碎裂。5.1.2.45.1.2.5调节阀门,当流量达到产生器额定流量:压力达到0.5MPa时,用2m²泡沫接收网收集自产生器喷口喷出的泡沫,同时用秒表测定泡沫接收网盛满泡沫所需时间。5.1.2.6根据下式计算出单位时问泡沫产生量(单位L/s):泡沫体积泡沫产生量:接收网盛满时间2 SY/T0525.3--93计算出的泡沫产生量应达到3.1条的规定值;其偏差应在4.7条规定的范围之内。6检验规则6.1产生器出厂前应按本标准4.2~4.5条逐台进行检验。6.2新设计的产生器应按本标准第5章进行型式检验,其检验结果应符合5.1.2.6的规定。7标志、涂漆、包装7.1经检查合格的产生器,加工面应涂防锈油脂,非加工面涂防锈底漆1遍,红色面漆2遍。7.2在图纸规定位置固定产品标牌,产品标牌应符合GB/T13306的要求,标牌上应注明下述内容,a.产品名称b.规格型号,c.额定混合液流量:d.质量:e.出厂编号:f.出厂日期及制造厂名。7.3出厂时,产生器两端口的法兰和螺纹应用护盖和护套保护,整体装入箱内。7.4出厂的产生器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书和产品使用说明书。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规划设计总院归口。本标准由抚顺石油机械厂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明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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