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_T 10954-2012消费品理赔通用技术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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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2. 080. 99A 12SB备案号:39329—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 10954--2012消费品理赔通用技术要求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consumer goods claims2013-09-01实施2013-01-23发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SB/T 10954-2012目次前言范围2术语和定义3理赔原则和范围4理赔各方责任和权力5各方质量责任认定6理赔条件与方式7理赔凭证、期限和程序8商品理赔员培训要求 SB/T 10954--2012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商业科技质量中心提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商业科技质量中心、甘肃省商业科技研究所、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赛孚燃料检测有限公司厂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燃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尚卫东、钱峰、潘军、崔英磊、洪霞、赵毅、汪林朋、周和平、许浩、董晓冬。 SB/T 10954—2012消费品理赔通用技术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消费者理赔术语和定义、理赔各方身份界定、理赔原则和范围、理赔各方责任和权力、各方质量责任认定、理赔条件与方式、理赔凭证、期限和程序、商品理赔员培训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消费品。本标准不适用于工矿产品、工业用原材料、不动产和定制品。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 1理赔reclaim商品提供者、经销者和修理者对消费者所购买或修理的商品承担相应的修理、更换和退货责任2. 2商品提供者 commodity providers商品的生产商、批发商和进口代理商。2.3商品经销者market gardener商品的零售商。2. 4等外品 shuffs不是无标准产品或非标产品;商品品质达到国家技术法规和技术文件规定最低指标的合格产品,但在本类商品等级划分中,处于无等级的商品。2. 5处理品disposed goods商品经销者因经营需要对商品进行一次性削价出售的商品。2.6瑕疵商品defective merchandise商品由于搬运和保管不当,导致其外观受损或非主要零配件缺失,但其仍具备原有使用价值的商品。2.7商品理赔人员commodity claims personnel商品理赔鉴定技术人员。商品经销单位内,经过技术培训并通过考核,可联合或独立开展商品理赔工作的技术人员。3理赔原则和范围3.1理赔原则3.1.1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修理、更换和退货的原则。1 SB/T 10954--20123.1.2商品提供者、销售者和修理者不得免除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的修理、更换和退货的责任和义务。3.2理赔范围3.2. 1R商品售出后,消费者尚未使用,商品仍满足经销者采购时原有技术要约要求。商品采购技术要约包括:a)商品技术指标应达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指标要约要求。b)商品技术指标应达到国家技术法规要求。包括法律批准的各级强制性标准要约要求。按要约适用要求可选择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四类之一。c)商品技术指标应达到国接术文件要求。包括法律批准的各级推荐性标准要约要求。按要约适用要求可选择推荐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行业标准之一。注1:企业标准不能低于现行有效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行业标准。注2:依照我国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暂无推荐性地方标准。3.2.2品质指标达到国家技术法规和技术文件规定的等外品。3.2.3商品售出后,消费者按照3.2.1规定的技术要约提示要求,进行正常使用,且在规定时间内,消费者发现商品确有质量问题,而引起损毁的商品。3.2.4商品售出后,消费者在早期使用中,未发现商品质量问题;但商品质量问题是经国家权威部门鉴定确认,且商品实行产品召回的。3.3不宜理赔范围3.3.1消费者不按3.2.1技术使用要约提示规定正常使用的商品。非正常使用主要指操作不当。3.3.2消费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商品。3.3.3消费者应在有效期内使用,但未在规定有效期内使用的商品。3.3.4消费者替换使用的商品。包括但不限于:---型号替代使用。-功能替代使用。3.3.5消费者自行仿造质量缺陷、标识的商品。3.3.6消费者因自行修理产生缺陷的商品。3.3.7消费者所持理赔凭证(含发货票)的商品规格型号与要求理赔的商品型号不符,或者消费者涂改原始凭证的商品。3.3.8消费者使用中,发生事故或有商品质量争议后,未保持损坏原状,或者未征得商品提供者、经销者和修理者同意,自行处置使对商品质量问题无法做出技术鉴定的商品。3.3.9消费者购买的合格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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