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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QB 1027 --91合成檀香803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檀香803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以愈创木酚和茨烯为原料,经缩合和加氢而制得的合成檀香803(菇基环己醇异构体的混合物)的质量进行分析评价。本产品主要用于调配香皂、洗涤剂及各种檀香型化妆品香精。2引用标准QB 793香料统一检验方法标准溶液制备方法QB 794香料统一检验方法‧色泽检定法QB795 香料统一检验方法 香气检定法QB 798香料统一检验方法折光指数测定法QB 806香料统一检验方法酸值测定法3产品化学名称菇基环已醇异构体混合物技术要求4项目指标色状无色至微黄色稠粘液体,色泽不超过标准比色液6号色标气香具有类似天然檀香香气折光指数(20℃)1.5030~1.5080值酸N0.55试验方法除特别注明外,试验所用试剂为分析纯试剂,水为蒸馏水或相当纯度的水。5.1色状的检定见QB 794。5.2香气的检定见QB795。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1--03—30批准1991—12-01实施8
QB 1027-915.3折光指数的测定见QB798。5.4酸值的测定见QB 806。6检验规则6.1合成檀香803应由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负责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广产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商标、生产日期、批号、净重和标准编号。6.2验收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所规定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检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一批号作一次验收,不局批号分别验收。6.3每批的包装单位100听(桶)以下抽取2听(桶),100听(桶)以上抽取8听(桶)。用取样器从每听(桶)中均勾抽取试样50~100g。将所抽取的试样全部置于混样器内充分混勾。分别装人两个洁净、于燥、具磨口塞的棕色玻璃瓶中。瓶上粘贴的标签上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检验用,另一瓶留存备查。6.4检验结果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会同生产厂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中抽取试样复验。如复验结果仍有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能验收。6.5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议解决,或邀请第三者仲裁。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合成檀香803成品应装于干净、无杂味的马口铁听或铝桶内,或根据用户要求,包装于其他容器中。包装外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商标、批号、挣重、皮重、出厂且期及本标准编号。7.2合成香803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运输时要防止日晒雨淋。7.3符合规定的贮运条件,本产品在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为一年。附加说明: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香料工业科学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香料工业科学研究所、上海新华香料厂、大连油脂化学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万馥磐‧杨国华李尚武‧朱运春李顺娟张金荣。本标准参照采用瑞士Givaudan厂的Sandela、西德Haarmann Reimer厂的Sandel和荷兰Naarden International厂的Nardosandol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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