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 5030-2006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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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30B 42NY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 5030—2006代替 NY 5040—2001 NY 5035—2001 NY 5030—2001NY 5046—2001 NY 5125—2002 NY 5148-2002 NY 5130—2002无公害食品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2006-04-01 实施2006-01-26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 NY 5030—2006前言本标准代替NY 5040—2001无公害食品蛋鸡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5035—-2001无公害食品无肉鸡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 5030—2001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 5046--2001公害食品奶牛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5125—2002无公害食品肉牛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5148-2002 无公害食品肉羊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 5130—2002无公害食品肉兔饲养兽药使用准则。本标准的附录 A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齐颐、郭筱华、汪霞、梁先明。I NY 5030—2006无公害食品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畜禽饲养兽药使用要求,使用记录和不良反应报告。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食品畜禽的生产、管理和认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使用指南农业部文件农牧发[2001]20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兽药停药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兽药 veterinary drugs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3.2兽用处方药 veterinary prescription drugs凭兽医处方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3.3兽用非处方药 veterinary non-prescription drugs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兽医处方就可以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3.4休药期(停药期)withdrawal period食品动物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或其产品(肉、乳、蛋)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3.5最高残留限量 maximum residue limit( MRLs)对食品动物用药后产生的允许存在于食物表面或内部的该兽药(或代谢产物)残留的最高含量或最高浓度(以鲜重计,表示为 ug/kg)。1 NY 5030—20064兽药使用要求4.1临床兽医和畜禽饲养者应遵守《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使用兽药,应凭专业兽医开具的处方使用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兽医处方药。禁止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禁用药品。4.2临床兽医和畜禽饲养者进行预防、治疗和诊断畜禽疾病所用的兽药应是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并获得农业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GMP证书》的兽药生产企业,或农业部批准注册进口的兽药,其质量均应符合相关的兽药国家质量标准。4.3临床兽医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对畜禽进行免疫,防止畜禽发病和死亡。4.4临床兽医使用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胆碱药与拟胆碱药、糖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应严格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作用用途和用法用量使用。4.5畜禽饲养者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应符合农业部《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规定。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直接饲喂动物。4.6临床兽医应慎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胆碱药与拟胆碱药、糖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4.7非临床医疗需要,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雄性激素、雌性激素、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必须使用该类药物时,应凭专业兽医开具的处方用药。5兽药使用记录5.1临床兽医和畜禽饲养者使用兽药,应认真做好用药记录。用药记录至少应包括:用药的名称(商品名和通用名)剂型、剂量、给药途径、疗程,药物的生产企业、产品的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批号等。使用兽药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建立用药记录档案,并保存1年(含1年)以上。5.2临床兽医和饲养者应严格执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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