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_T 6845-2011海洋弃井作业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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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5. 020E 13SY备案号:33561—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SY/T 6845—-2011海洋弃井作业规范 Specification of offshore well abandonment2011-11-01 实施2011一07-28 发布发布国家能源局 SY/T 6845--2011目次前言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作业要求44.1基本要求4.2临时弃井4.3永久弃井4.4 其他弃井要求5弃井资料和报告5.1弃井计划编制5.2弃井报告编写与收存5.3·资料提交时限参考文献 SY/T 6845—201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石油钻井工程专业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监理技术分公司。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海油研究总院、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邵明仁、陈建兵、王平双、韦红术。I SY/T 6845-—2011海洋弃井作业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中,弃井作业的技术及资料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进行的油气勘探、开发及生产作业。中国的石油作业者在境外的其他水域作业亦可参照使用。规范性引用文件2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2708 航标灯光信号颜色GB/T19139油井水泥试验方法SY/T5467套管柱试压规范SY/T 6544 油井水泥浆性能要求SY/T 6632海洋石油警示标志CB 767 信号浮标CB/T876 船用通信闪光信号灯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临时弃井 well suspension临时中止海上作业,以备再返回本井继续作业的一系列封井及安全处置作业。3.2永久弃井plugged and abandonment (PA)永久放弃海上探井、开发井等井的作业。3.3 well residuum on seabed海底井口遗留物弃井作业结束后,遗留在海底1)井口附近泥面以上的物体。4 作业要求4.1 基本要求1)内水水域时为水体底部。 SY/T 6845—20114.1.1弃井作业后,井筒内地层流体无泄漏出海底泥面的通道。4.1.2应有效封隔油气层和其他渗透性地层,使不同压力层系之间的地层流体不能相互窜通。4.1.3套管射孔段、裸眼或尾管悬挂器上方第一个水泥塞应候凝,探水泥塞并试压合格。4.1.4永久弃井最后一个水泥塞长度不应小于50m,且水泥塞顶面位于海底泥面下 4m~30m之间。4.1.5在领海及以内水域永久弃井时,所有套管、桩、井口装置等的切割位置应深于海底泥面4m。在领海以外残留海底的井口设施,不得妨碍其他海洋主导功能的使用。4.1.6对保留的井口装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备案。4.2临时弃井4.2.1套管或尾管射孔完成探井4.2.1.1应在每组射孔段顶部以上15m内注水泥塞或下可钻桥塞倾倒水泥封隔油气层。顶部油气层以上 15m内应下桥塞、试压合格并在其上注长度不小于30m的水泥塞。4.2.1.2天然气井、含腐蚀性流体的井或地层孔隙压力当量密度高于1.30g/cm²的其他井(以下简称为“特殊井”),油气层间用注水泥封隔时水泥塞长度不应小于30m,用桥塞进行封隔时桥塞顶部应倾倒水泥;油气层顶部以上15m内应下可钻桥塞、试压合格并在桥塞上注长度不小于50m的水泥塞。4.2.1.3在尾管悬挂器、分级箍以下约30m处向上注一个长度不小于60m的水泥塞,候凝并探水泥塞顶面。4.2.1.4 在表层套管鞋深度附近的内层套管内或环空有良好水泥封固处向上注一个长度不小于50m的水泥塞(特殊井此位置水泥塞长度不应小于100m),候凝并探水泥塞顶面。4.2.1.5在水面以上保留井口时,完成最后一个弃井水泥塞作业后,应在水泥塞以上采取防腐、防冻措施;在水面以下保留井口时,应装好井口帽或泥线悬挂器的防护帽,根据需要可采取防腐、防水合物措施。4.2.1.6按所在海区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设置井口标志物和安全保护设施。井口标志物应符合GB12708,CB 767,CB/T 876 和 SY/T 6632 的要求。4.2.1.7临时弃井结束,应根据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提交资料备案。4.2.2裸眼或裸眼筛管完成探井·4.2.2.1在裸眼井段或筛管内充填保护油气层的完井液。4.2.2.2在裸眼上层套管鞋或筛管顶部封隔器以上30m内坐封一只可钻桥塞并试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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