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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 2956—2011出境植物检疫有效期确定原则Rules for confirming the prescribed validity in exit plant quarantine2011-05-31 发布2011-12-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SN/T 2956-201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水红光、周明华、施英利、翁志平、邱亚红、朱朝阳、杨光、刘斌。
SN/T 2956-2011出境植物检疫有效期确定原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出境植物检疫有效期的确定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出境植物检疫有效期的确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SN/T1104进出境新鲜蔬菜检疫规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植物plants活体植物和植物部分,包括种子和种质。3.2植物产品•plant products未经加工的植物原料(包括谷物)及虽未加工但仍然存在有害生物传人和扩散风险的植物加工产品。3.3木质包装•wood packing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不包括纸产品),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盛装酒类的橡木桶除外)、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和活动木质容器等。3.4新鲜蔬菜fresh vegetable选用新鲜、洁净,经过一定加工或保鲜处理的蔬菜。3.5植物检疫plant quarantine为了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确保官方控制效果,所采取的一切行动3.6检疫有效期prescribed validity of quarantine检疫物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至检疫物最迟出境的有效期限。3.7除害处理disinfection为将有害生物杀灭、灭活、除去、使其丧失繁殖能力或失活而采取的官方程序。
SN/T 2956—20114检疫有效期的确定原则4.1一般原则4.1.1检疫有效期不应超过有效时限的规定。4.1.2检疫有效期以检疫证单为凭证。4.1.3出境植物检疫证单一般应以检日期作为签发日期,检疫证单的签发日期为有效期的起始日期。4.1.4检疫证单的有效期不应超过检疫有效期4.1.5实施熏蒸、热处理等除害处的出境植物或植物产品,除害处理结束后应检查除害处理效果,经检查合格的检日期为出境植物检疫有效期的起始日期。4.2特殊原则4.2.1随航熏蒸的货物,出境植物检疫证单的出证自期为有效期的起始日期。4.2.2在检疫有效期内的出境检疫物到达出境目岸后需改换包装或拼装;或更改输人国家或者地区,更改后的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又有不同检疫要求的,均应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报检,检疫有效期重新确定。+4.2.3考虑不同的植物及植物产品特性气候因素(包括温度、湿度、地理环境),检疫有效期的确定可以适当缩短或延长,并以官方文件的形式字以明确规定5检疫有效期的规定5.1 一般规定出境植物检疫有效期一般为1。但对新鲜蔬菜、采质包装以及叫方地区冬季出境植物检疫有效期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特殊规定执行5.2特殊规定新鲜蔬菜5.2.1-般为≥14-d,见 SN/T 1104.新鲜蔬菜的出境植物检疫有效期-5.2.2供港澳蔬菜供港澳蔬菜的检疫有效期,依照文件另行执行。5.2.3 木质包装.采用植物检疫证书、熏蒸/消毒处理证书等证书管理的木质包装,出境植物检疫有效期为21 d.采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标识管理的木质包装经处理合格并加施IPPC标识后,至出境检疫发现不合格为止,均为检疫有效期。5.2.4北方地区冬季出境植物检疫有效期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新疆地区在每年冬季[11月1日至翌年3月1日前(不含3月1日)门检2
SN/T 2956—2011疫的,检疫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5 d。5.3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规定进口国家或地区对从我国输出的植物或植物产品检疫有效期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官方协商同意),或进口国家或地区本身对出口植物检疫有效期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要求或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出境植物检疫有效期确定原则SN/T 2956-2011*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邮政编码:100045网址 www. spc. net. cn电话:6852394668517548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广印刷*开本 880×12301/16 印张 0.5 字数7千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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