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_T 11088-2014化妆品专业店、专卖店经营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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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080.01B 31SB备案号:49497—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 11088-2014化妆品专业店、专卖店经营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for management of cosmetic specialty store and exclusive shop2014-07-30 发布2015-03-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化妆品专业店、专卖店经营管理规范SB/T 11088--2014*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100029)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6号(100045)网址 发行中心:(010编室:(010者服务部:(010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各地新华书店经销*字数 11 千字开本 880×1230 1/16印张 0.52015年8月第一版2015年8月第一次印刷*书号:155066·2-28682由本社发行中心调换如有印装差错版权专有侵权必究举报电话:(010SB/T 11088—2014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上海百文会展有限公司、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亿莎(中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美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箭、朱玉梅、桑敬民、郑春影、井岩、白云虎、张文燕、桑洁华、陈凯、果然。1 SB/T 11088-2014化妆品专业店、专卖店经营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专业店、专卖店经营服务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经营场所要求、经营管理要求、人员要求和服务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化妆品专业店、专卖店的设置与经营服务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T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第100号令)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化妆品cosmetic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目的的产品。[《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3.2化妆品专业店cosmetic specialty store以经营化妆品或其中的部分品类为主,并且配置有丰富专业化妆品知识或技能的经营人员提供专业的售前、中、后服务,满足消费者对化妆品多样性购买需求的零售业态。3.3 cosmetic exclusive shop化妆品专卖店专门或被授权经营某化妆品供应商所拥有的一个品牌或多个品牌的产品,并且配置有丰富专业化妆品知识或技能的经营人员提供专业的售前、中、后服务,满足消费者对品牌化妆品个性化购买需求的零售业态。4经营场所要求4.1店铺选址要求4.1.1店铺应选取在交通便利和人流量聚集的商业街道和楼宇、社区、校园、工厂、机场和车站等区域。4.1.2店铺具体位置和面积应根据所在商圈客群特点、店铺经营商品档次定位等因素确定。1 SB/T 11088-20144.2店铺外场要求店外门窗、牌匾(招牌)、橱窗、广告、标志、店外照明和临街外墙装修等应符合当地相关部门的要求,4.2.1店外牌匾(招牌)应醒目,牌匾、广告、标志用字应符合国家用字规范。4.2.2J店外所有凸出牌匾(招牌)、广告、标志均应安全牢固。4.2.3J4.2.4J店外橱窗应完好、整洁、明亮。4.2.5与外部连通的门窗和橱窗,应有防盗安全设施。4.3卖场要求4.3.1店铺内的卖场应明亮、开放、通道宽散。店内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低于60cm,中岛货架及宣传物高度应不超过150cm,卖场后部应加强照明。4.3.2卖场整体布局方正,顾客动线设计合理,确保每个走道、区域都有吸引顾客的商品。经营面积在40 m²以上的店铺,宜清晰划分商品陈列区、收银区、试用体验区等区域,并有明显的导向性标示。4.3.3卖场顶棚、墙面、地面设计与装饰装修应协调一致,并符合突出商品和引导消费的原则。顶棚、墙面、地面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节能环保、消防和购物安全相关规定。4.3.4卖场干净整洁,空气流通、清新,符合GB/T18883的要求。4.3.5应在卖场明显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具有美容服务功能的店铺应取得《卫生许可证》。卖场公共标志应采用规范汉字或数字,字迹清晰,符合G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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