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_T 1658-2013进出口电动代步车检验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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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 1658—2013代替 SN/T 1658—2005进出口电动代步车检验规程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import and export electric medical scooter2014-06-01实施2013-11-06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电话400982、刮涂查真伪 SN/T 1658-2013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SN/T1658一2005《电动代步车安全技术条件》。本标准与 SN/T 1658-2200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标准的结构、格式和章节的编排,按SN/T0002-2004要求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一增加了检验监管模式和检验方式内容。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人境检验检疫局、金华市日普电动车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阮裕铭、施军晓、姚聪、姜琦、王国强。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N/T 1658-2005。1 SN/T 1658—2013进出口电动代步车检验规程范围1本标准规定了电动代步车的抽样、检验和结果判定。本标准适用于三轮、四轮载人电动代步车的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I)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3565-2005 自行车安全要求GB4706.18—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电池充电器的特殊要求GB/T12996—1991电动轮椅车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T18387-—2008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利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SN/T0002.1—2012进出口机电产品检验规程编写的基本规定Q行车反射器QB/T2947.1电动自行车用蓄龟池及充电器*第1部分:密封铅酸蓄电池及充电器QB/T2947.3电动自行车用薪电池及充电器导第3部分:锂离子蓄电池及充电器3术语和定义-2005、GB12996-1991、GB 17761--1999 和SN/T 0002 界定的以及下GB/T 2828.1,GB 4706.18-1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型式试验模式 mode of type test依据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型式试验,按现场检验规定对产品进行抽批检验,并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的合格评定活动。3.2符合性验证模式mode of compliance verification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查验检验单证和凭证与货物是否相符,必要时可进行抽查检验,并实施监督的合格评定活动。3.3抽样检验模式mode of sampling inspection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出口商品逐批或抽批实施抽样、检验和检查的合格评定活动。3.4检验批t inspection lot为实施检验而汇集的同一规格、型号、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单位产品的全体,简称批。 SN/T 1658--20133.5电动代步车electric medical scooter由电机驱动,用于老年代步、休闲的三轮、四轮小型车辆;其单人座额定载荷不大于100kg:双人座额定载荷不大于200kg,最高车速不超过15km/h,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36V。4检验4.1检验监管模式的选取进出口电动代步车的检验监管模式,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视具体情况选取型式试验模式、符合性验证模式、抽样检验模式中的一种。4.2检验方式不同的检验监管模式所采取的检验方式如下:型式试验模式:型式试验和抽批抽样检验;符合性验证模式:证单查验和抽批抽样检验;一抽样检验模式:逐批或抽批抽样检验。4.3型式试验4.3.1抽样从定型产品中随机抽取代表性样品3台。4.3.2检验内容和要求型式试验的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检验方法见附录A。4.3.3结果判定所有检测项目均合格,则判型式试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4.3.4不合格的处置判为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允许整改后重新提交检测。4.3.5有效期合格型式试验结果的有效期为12个月。当产品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或所用标准更新引起原型式试验的结果与新标准不一致时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或补充差异性的试验。4.4符合性验证证单查验:按相关使用国家(地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查验证单与货物应相符。如所有验证内容均符合查验规定,则判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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