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 1110-2010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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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80B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 1110—2010代替 NY 1110-2006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Water--soluble fertilizers-Content-limits of mercury, arsenic, cadmium, lead and chromium2010-12-23 发布2011-0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 NY 1110--2010前言本标准遵照GB/T 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第4章、第6章和第7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本标准是对NY1110一2006《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及其含量测定》的修订。本标准与NY 1110—2006 的主要差异是:剔除原标准检验方法附录部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 NY1110-—2006。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刘红芳、孙蓟锋、保万魁。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NY 1110—2006。I NY 1110--2010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溶肥料中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产品标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液体或固体水溶肥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6679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T 6680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NY/T 1978肥料 汞、砷、镉、铅、铬含量的测定NY1979肥料登记标签技术要求《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水溶肥料 water- soluble fertilizers经水溶解或稀释,用于灌溉施肥、叶面施肥、无土栽培、浸种蘸根等用途的液体或固体肥料。4要求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元素限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单位:毫克每千克项目指标汞(Hg)(以元素计)Λ510砷(As)(以元素计)10镉(Cd)(以元素计)≤50铅(Pb)(以元素计)50铬(Cr)(以元素计)5 试验方法5.1 汞含量的测定按NY/T 1978的规定执行。5.2砷含量的测定按 NY/T 1978 的规定执行。5.3镉含量的测定按NY/T 1978的规定执行。1 NY 1110---20105.4铅含量的测定按 NY/T 1978的规定执行。5.5铬含量的测定按NY/T 1978的规定执行6检验规则6.1产品应由企业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生产企业应保证所有的销售产品均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按标识规定执行。6.2产品按批检验,以一次配料为一批,最大批量为50 t。6.3固体或散装产品采样按GB/T 6679的规定执行。液体产品采样按GB/T6680的规定执行。6.4将所采样品置于洁净、干燥的容器中,迅速混匀。取固体样品600g或液体样品600mL,分装于两个洁净、干燥的容器中,密封并贴上标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采样日期、采样人姓名。其中一瓶用于产品质量分析,另一瓶应保存至少两个月,以备复验。6.5固体样品经多次缩分后,取出约100g,将其迅速研磨至全部通过0.50mm孔径筛(如样品潮湿,可通过1.00mm筛子),混合均匀,置于洁净、干燥的容器中,用于测定。6.6液体样品经多次摇动后,迅速取出约100mL,置于洁净、干燥的容器中,用于测定。6.7生产企业进行出厂检验时,如果检验结果有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应重新从加倍采样批中采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产品不应被验收合格。6.8 产品质量合格判定,采用GB/T8170中“修约值比较法”。6.9用户有权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核验。6.10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需仲裁时,应按《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7 标识V7.1产品质量证明书和包装标签应载明汞、砷、镉、铅、铬元素含量的最高标明值及其他应载明的内容。7.2其余按 NY 1979的规定执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NY 1110--2010*?*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18号楼)(邮政编码:100125网址: )中国农业出版社印刷厂印刷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各地新华书店经销***开本 880mmX1230mm 1/16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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