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 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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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 140. 30C 51wS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 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Hygienic specification of 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ventilation system in public buildings2012-09-19 发布2013-04-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100013)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6号(100045)网址 总编室:(010行中心:(010者服务部:(010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各地新华书店经销*开本880×12301/16印张1.75字数 48千字2012年10月第一版2012年10月第一次印刷关书号:155066·2-23896如有印装差错由本社发行中心调换版权专有侵权必究举报电话:(010WS 394—2012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一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卫生部环境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孝元、金银龙、刘凡、王俊起、戴自祝、张秀珍、于淑苑、孙波、金鑫、王艳朱文玲、韩旭。 WS 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范围1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系统)的设计、质量、检验和管理等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 1新风量 air change flow单位时间内由集中空调系统进入室内的室外空气的量,单位为 m/(h·人)。2. 2可吸入颗粒物inhalable particle matter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 10 μm,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状物质,简称 PM1o。2.3风管表面积尘量duct surface dust集中空调风管内表面单位面积灰尘的量,单位为 g/m²。3设计卫生要求3.1集中空调系统新风量的设计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 1 新风量要求新风量场所名称m/(h·人)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候诊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30游艺厅(室)、舞厅等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影剧院、录像厅(室)、音乐厅、公共浴室、体育场(馆)、展览馆、≥20商场(店)、书店、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3.2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温度的设计宜使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冬季室内温度达到25℃,其他公共场所在16℃~20℃之间;夏季室内温度在26℃~28℃之间。3.3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湿度的设计宜使游泳场(馆)相对湿度不大于80%,其他公共场所相对湿度在40%~65%之间。3.4集中空调系统送风风速的设计宜使宾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理发店、美容店及公共I WS 394--2012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风速不大于 0.3 m/s。其他公共场所风速不大于 0.5 m/s。3.5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运行所产生的噪声对场所室内环境造成的影响不得高于设备设施关闭状态时室内环境噪声值5dB(A计权)。3.6集中空调系统应具备下列设施:a)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b):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c)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或便于拆卸的不小于300 mm×250 mm 的风口。3.7集中空调系统宜设置去除送风中微生物、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3.8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应直接取自室外,不应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3.9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应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并符合以下要求:a)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洁的地点,远离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b)低于排风口;c)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 2 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 1 m;d)进排风不应短路。3.10集中空调系统的送风口和回风口应设置防虫媒装置,设备冷凝水管道应设置水封。3.11集集中空调系统加湿方式宜选用蒸汽加湿,选用自来水喷雾或冷水蒸发的加湿方式应有控制军团菌繁殖措施。3.12集中空调系统开放式冷却塔应符合下列要求:a)开放式冷却塔的设置应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建筑物新风取风口或自然通风口,不应设置在新风口的上风向,宜设置冷却水系统持续消毒装置;b)开放式冷却塔应设置有效的除雾器和加注消毒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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