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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_T 10587-2011功能性纺织纤维制品商品验收技术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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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 100. 10W 06S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 10587—2011功能性纺织纤维制品商品验收技术要求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commodity purchase and check of functionaltextile fiber products2011-07-07 发布2011-1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 SB/T 10587—201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商业科技质量中心、中国商业联合会针棉织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共同提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商业科技质量中心、中国商业联合会针棉织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江苏新雪竹国际服饰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浩兰、王革、史建珍、王杨、王锡良、尚卫东、张辉、刘佳玲。 SB/T 10587—2011功能性纺织纤维制品商品验收技术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功能性纺织纤维制品分类、营销采购管理要求、商品进货验收管理要求和商品质量验收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商贸企业对功能性纺织纤维制品的进货验收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商品分类GB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SB/T10579一2011商品验货通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功能性纺织纤维制品commodity of functional textile fiber products除具有纤维、织物、服饰这一功能外,还同时兼有一些特殊功能的产品,按用途分为三类:服用功能类:指在纺织品传统的服用功能基础上,改善和增加产品的服用性,包括提高舒适性、美观性和易护理等。侧重于对传统服用性能的提升。防护功能类:指防止对人体可能造成伤害或潜在危害的防护功能。侧重于安全防护。一保健功能类:指对人体健康产生有益的影响或潜在有益影响的功能性。侧重于卫生保健。4营销采购管理要求4.1营销企业应签订法律规定的功能性纺织纤维制品采购合同文件,并约定功能性纺织纤维制品购销合同质量要约。4.1.1应包括内容数量要约。小型供货企业单品种功能性纺织纤维制品商品的周供货能力应达到20件~100件、中型供货企业单品种功能性纺织纤维制品商品的周供货能力应达到小型供货企业2倍~5倍、大型供货企业单品种功能性纺织纤维制品商品的周供货能力应达到不低于10倍的小型供货企业商品周供货能力。用以保证和维持功能性纺织纤维制品商品供货能力。—品质鉴定要约。应符合 SB/T10579一2011中4.1.1的要求。—违约要约。应符合 SB/T 10579—2011中 4.1.1的要求。4.1.2不应包括内容1 SB/T 10587—2011应符合SB/T10579-2011中4.1.2的要求。4.1.3宜包括内容应符合SB/T10579—2011中4.1.3的要求。4.2营销企业应对供应功能性纺织纤维制品企业的供货能力进行核对。4.2.1应核对的内容合法有效的功能性纺织纤维制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件。供货方为生产商,其提供的产品生产许可证件或批准的生产许可证件范围应涵盖所供货品;供货方为代理商,其提供的商品经营证件,应涵盖供货代理的功能性纺织纤维制品,并应有生产者经营授权证书。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一商标证明文件,如:商标注册证、商标授理书、商标授权代理使用证明。税务登记证。原产地证明,如:进口商品的原产国证明(中文版本)。法律规定的其他必需的功能性纺织纤维制品有效资质许可证明文件。4.2.22宜核对的内容一生产方式证明,如:OEM生产方式;ODM生产方式;自制方式。一专利产品证明。法律未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明,如:同业规定的资质内容。供应能力证明资料,如:功能性纺织纤维制品生产管理体系证明;对其他企业的商品供货证明,但不应包括数量供应上的要求;非主观活动造成的供货商品质量缺陷证明等。4.2.3功能性纺织纤维制品应核对的特殊要求内容试验报告;商品标注的特殊功能的测试和评价报告;鉴定材料;法定检验报告;一供应能力考核报告;-其他可证明功能性纺织纤维制品质量的文件性材料,但不包括生产管理体系证明资料。4.3检测要约的确定4.3.1检测标准的确认应符合 SB/T10579—2011中 4.3.1的要求。4.3.2检测方式的确认应符合SB/T10579--2011中4.3.2的要求。4.3.3检测机构的确认应符合SB/T10579—2011中4.3.3的要求。5商品进货验收管理要求5.1功能性纺织纤维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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