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30-2009水电新农村电气化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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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27.140SLP 5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SL 30—2009替代SL30—2003-..-3 *水电新农村电气化标准Standard for new rural hydropower electrification2009-12-25发布2010-03-25实施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电新农村电气化标准》(SL30一2009)以及《水电新农村电气化规划编制规程》(SL145一2009)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序号标准名称标准编号替代标准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水电新农村电SL 30—2009SL3012.252010.03.25气化标准水电新农村电2气化规划编制SL145--2009SL 145-952009.12.252010.03.25规程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前言根据水利部2008年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制计划安排和《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一2002),修订《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SL302003),并更名为《水电新农村电气化标准》。本标准共6章40条和2个附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总则一基本条件;一电源和供配电工程;一管理;一效益;一电气化水平。本次修订的标准正文为6章。删减了原标准中的“用电水平”“水电农村电气化市”、“验收”等3章,增加了“电气化水平”1章。本标准为全文推荐。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SL3092SL30-2003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主持单位: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本标准参编单位:河北省水利厅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中兴邢援越许德志周双程骏陈星赵国防张笑虹李喜增王鹏郭立回士光靳志广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易家庆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 目次总则2基本条件23电源和供配电工程34管理15效益56电气化水平67附录A水电新农村电气化村指标表8附录B水电新农村电气化乡指标表标准用词说明9条文说明11 1总则1.0.1为了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水电发展,提高水电新农村电气化水平,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县(市、区、旗,下同)、乡(镇,下同)及村水电新农村电气化的规划、实施及验收。1.0.3水电新农村电气化的规划、实施及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 2基本条件2.0.1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应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方向。应通过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加强农村基础设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增加农民收人,优化水能资源配置,促进节能减排,推进农村现代化进程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2.0.2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区域内应有比较丰富的未开发农村水能资源,或具有扩建、技改增效的农村水电站。2.0.3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应以乡、村为基本单元,宜就近由一个或多个基本单元组成规划区,由一个或多个规划区组成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县。2.0.4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应编制水电新农村电气化规划,并应符合水利发展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2.0.5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应坚持分散开发、并网运行、就近供电、余电上网的原则。2.0.6地方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组织机构,因地制宜地出台相关政策,积极支持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2.0.7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农村水电有效行使行业管理职能。经政府授权,应确立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农村水电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 3电源和供配电工程3.0.1电源工程建设应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或河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并与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相衔接。3.0.2应优先建设调节性能好的农村水电站,推进已建水电站扩建、技改增效,提高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率。3.0.3电源工程应具备应急启动、在区域电网中独立运行的功能。3.0.4有条件的电源工程应就近直接供电,为当地农民生活、农业生产和农村企业提供电力。3.0.5自供电网的工程建设应适应新农村建设和负荷发展的需求,优化电网结构,满足安全、可靠、经济、灵活运行的要求,科学调度,优先保障农民生活用电。独立运行的自供电网建设宜扩大供电范围,增强服务能力。3.0:6无自供电网的建设区,应优化建设电能送出工程,具备条件的可建设自供电网,增强对新农村的供电能力。3.0.7应鼓励、支持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电源和供配电工程的投资和建设。3.0.8新建电源和供配电工程应努力实现“无人值班、少人值守”,提高设备和管理的现代化水平。3 4管理4.0.1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应统一标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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