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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采购与服务采购有何不同
编者按货物、工程和服务是我国政府采购的三大类主要标的物。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于货物和服务采购的法律规范在总体要求、采购程序上是相同的,但在个性化设计和程序安排上针对项目特点存在不同,这是业界必须认清的一个重要业务问题。我们拟在此以《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这个问题进行简要梳理和探讨,以求寻找规律,帮助提高业务水平。
从货物与服务的定义出发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货物和服务从性质上看是不同的采购标的物。可以这样理解:货物一般指有形的产品,如电脑、家具、服装等,而服务则一般指向无形的产品或劳务,如软件编程、印刷、物业服务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进一步阐述了服务的范围,指出服务采购不仅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自身需要的服务,同时还包括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
公共服务产品可以根据其具体内容和形式分为基础公共服务、经济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服务、社会公共服务等。基础公共服务是指通过国家权力介入或公共资源投入,为公民及其组织提供从事生产、生活、发展和娱乐等活动需要的基础性服务,如提供水、电、气、交通与通讯基础设施服务等。经济公共服务是指通过国家权力介入或公共资源投入为公民及企业等从事经济发展活动所提供的各种服务,如科技推广、咨询服务等。公共安全服务是指通过国家权力介入或公共资源投入为公民提供的安全服务。社会公共服务是国家为满足公民的生存、生活、发展需要的社会性直接投入,如教育、医疗、社会福利等。
与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相比,公共服务产品的范围较为宽泛,有时甚至包括提供服务载体的采购,属于混合型采购。
采购方式选取大同小异
一是法定方式。《政府采购法》对于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采购方式都作了原则性规定,从第二十七条到第三十二条,用一整章较为详细地明确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以上采购方式除询价采购只能适用于货物采购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均能够适用于货物和服务采购。
二是行政法解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这是对《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解释,特别提示属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也适用《招标投标法》。
三是国家行政部门的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条对于如何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问题作出了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74号令第三条规定非招标方式的前提条件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四是国家行政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则从另一个侧面延伸了服务类采购,强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适用竞争性磋商,这既是对非标方式的补充,也是服务类采购的一个特殊政策。
对于货物类采购则是对特殊情况作了限制性规定:“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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