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333-2005水利立法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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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60SLA 0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 333---2005水利立法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the water resources legislation2005-11-15 发布2006-03-01 实施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立法技术规范》SL333一2005 的通知水国科【2005]】514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经审查,批准《水利立法技术规范》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发布。标准编号为SL333一2005。本标准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标推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前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并参照水利部2003年1月15日发布的《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一2002),编制本标准。本标准共6章31节97条,主要内容有:总则,水利立法的分类,法案结构标准,法案表述标准,法案语言标准,法案相关文件标。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政策法规司本标解释单位:水利部政策法规司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政策法规司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 伟 赵 卫 陈 琴 王伟成姚似锦穆楠归帆郝天奎本标推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陈明忠刘红婴本标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刘咏峰 目次总则12水利立法的分类22.12水法律··22. 2水行政法规32.3地方性水法规42.4水利部规章52.5地方政府水规章-62.6水规范性文件3 法案结构f3. 1形式结构·83.2内容结构193.3条文结构114 法案表述·114. 1名称的表述124.2立法宗旨和依据的表述134.3适用范围的表述134.4主管部门的表述144.5权利义务主体行为模式的表述154.6法律责任的表述184.7名词、术语的表述.194.8制定实施细则的授权表述194.9法案施行日期的表述204.10废止法案的表述215法案语言+215.1立法语言的一般要求215. 2常用句式结构 225. 3特殊词语的使用235.4数字的使用245.5符号的使用·255.6时间的表述*26法案相关文件·6266. 1法案发布文书的表述266.2法案起草说明276.3修订类法案及其起草说明的制作.296. 4废止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文件306.5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316.6法案条文的解释 1总 则1.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为规范水利立法工作,保证立法质量,特制定本标准。1.0.2本标推适用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起草、参与起草和制定关系到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以及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以下简称涉水事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案)及相关文件的编制。1.0.3水利立法遵循以下原则:1法制统一。2民主立法。3权责统一。4 现实需要与前瞻性相结合。5符合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6可操作性。1.0.47水利立法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规定。1 2 水利立法的分类2.1水法律2.1.1水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以国家主席令形式发布的,规定涉水事务的法律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1.2 水法律的设定权限:1确立有关涉水事务的基本制度及其相关重要制度。2设定涉水事务的各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2.2水行政法规2.2.1水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以国务院令形式发布的,规定涉水事务的法律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等。2.2.2水行政法规的设定权限;1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2行使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涉水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3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国务院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4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法律的其他条件。2 5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种行政处罚,具体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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