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 665-2003微型水力发电设备鉴定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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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7. 140P 59NY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 665—2003微型水力发电设备鉴定规范Identification criterions for micro hydraulic generator equipment2003-04-01发布2003-05-15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 NY/T 665—2003目次前言7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总则45试验方法鉴定程序6 .鉴定(评定)内容与方法8鉴定(检测)报告附录A(规范性附录)鉴定类别与评定项目的关系表1 0附录 B(规范性附录)各类鉴定应进行的试验项目表11附录 C(规范性附录)各类鉴定受检单位需提供的技术文件表电电电12附录 D(规范性附录)各类鉴定的主项表+...附录E(规范性附录)指标定量折算综合评定方法附录 F(规范性附录)鉴定(检测)报告封面格式1.8附录G(规范性附录)鉴定(检测)报告封二格式19 NY/T 665—2003前 言为确保农村微型水电资源发电产品,特别是功率在10kW及以下微型水力发电设备的产品质量,把我国微型水力发电产品推向国内外市场,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根据我国目前微型水力发电设备科研、生产和发展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本标准是微水电行业的纲领性标准,它将引用微水电的其他标准作为它的具体说明,以确保微水电各标准间的衔接问题。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附录 F、附录 G为规范性附录。本标由农业部科教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农业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农业部微水电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施可造、钟挺、刘燕。本标准委托农业部微水电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解释。 NY/T 665--2003微型水力发电设备鉴定规范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额定功率为10kW及以下微型水力发电设备(以下简称微水电)的鉴定内容、鉴定程序、鉴定(评定)方法、试验方法和报告格式。本标准适用于微水电的科研鉴定、新产品鉴定、推广鉴定。功率在10kW以上离网独立运行的水力发电设备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7522--1998微型水力发电设备基本技术要求GB/T17523—1998微型水力发电设备试验方法GB/T17524—1998微型水力发电设备质量检验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 1企业明示的标准ostensive standard by manufactory企业向用户或质检机构所申明的微水电生产所依据的标准。3.2明示功率 ostensive power企业在其产品或说明书中规定的输出功率。4总则4.1 目的本规范对微水电鉴定的共同性内容和要求做了统一的原则规定,其目的在于实现微水电鉴定的规范化。本规范对各类鉴定的评定内容做了明确规定(见附录A)。本规范对各类鉴定应进行的试验项目做了明确规定(见附录B)。4.2对鉴定(或检测)单位的要求鉴定单位可以是受检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也可以是专职检测机构。由主管单位组织鉴定时,应有部、省级及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合法专职检测机构或同行检测条件较好的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4.3对受检单位的要求4.3.1受检单位应向专职鉴定(检测)机构提供:a)鉴定所需的技术文件; NY/T 665—2003b)机组及必要的备附件;c)机组使用说明书(当被检机组为特殊的新型机组时,应配备机组操作人员);d)交付规定的费用。4.3.210kW及以下机组在试验台上进行试验;10kW以上机组可在使用现场进行试验,4.4样机4.4.1科研鉴定、新产品鉴定由研制单位提供样机。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推广鉴定在经销部门或工厂成品库中抽取样机。4.4.2抽样人员应从规定的产品型号、库存保有量、规定时间内的产品中抽取样机。试验样机一般抽取2台。4.4.3抽样后,抽样人员应按规定填写抽样单,并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的主管人员双方签字或盖章。4.4.4样机一经抽定,随即封样,不允许调换或修理。4.4.5样机启封时应有抽样人员验样。4.5技术文件受检单位在申报鉴定(检测)的同时,向鉴定(检测)单位提供相应的技术文件。各类鉴定应提供的文件见附录 C。4.6试验条件4.6.1试验设备应能正确模拟微水电所需水头和相应的水流量。4.6.2负载应足够大,并可调。4.6.3对比试验应在相同的条件下进行。4.6.4对试验仪器的要求见5.1。4.7评定原则4.7.1科研鉴定、新产品鉴定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并参照GB/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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