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 0893-2000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塑编集装袋性能检验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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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中华人民共和国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 0893—2000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塑编集装袋性能检验规程Rules for the inspertion of performance test ofwoven plastic flexible intermediate bulk containersused for exported dangerous goods by sea transport2000-06~22 发布2000-1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局‧发 布 SN /T 0893—2000前言本标准是对原专业标准ZB A82 003一1988《海运出口危险货物集装袋性能检验规程》的修订。本标准是按照GB/T 1.1一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要求,参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第16章(第 9修订版)及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总论第26 章(第29 套修正案)编写的。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ZB A82 003一88。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振乾、张少岩。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塑编集SN/T 0893—2000装袋性能检验规程代替 ZB A82 003—1988Rules for the inspertion of performance test ofwoven plastic flexible intermediate bulk containersused for exported dangerous goods by sea transport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塑料编织柔性中型散货集装袋(以下简称集装袋或FIBCs)的要求、抽样检验及不合格处置。本标准适用于从顶部或侧面提升的集装袋的性能检验,作为运输包装设计类型试验。2 引用标准下列标推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定,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的可能性。GB/T4857.3-1992包装运输包装件静载荷堆码试验方法GB/T 4857.5--1992包装运输包装件跌落试验方法3 定义本标推采用下列定义。3.1柔性中型散货集装袋容量不大于3.0m,盛装净重在(400~3000)kg之间的散装货物集装袋。主要由编织塑料或其与其他柔性材料组合组成的主体和必需时相应的内衬、附属设备及装卸装置构成。3.2编织塑料由合适的塑料拉长带或单丝制成的材料。3.3主体容器本身,包括其开口及关闭装置,但不包括附属设备。3.4附属设备装货、卸货、通气及安全装置。3.5装卸装置固定于容器主体上的或由主体材料延伸形成的吊带、吊索、吊环等。3:6包装类别《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根据各类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将包装分为三类,即高度危险的-包装类I、中度危险的-一包装类 Ⅱ、低度危险的-一包装类Ⅲ。3.7最大允许负荷集装袋被批准的拟装危险物质净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局2000-06-22批准2000-11-01实施1 SN/T 0893--20004 要求4.1每一集装袋上必须清晰、牢固标明标记、标志、毛重、净重、唛头。4.2集装袋仅适用于装运包装类Ⅱ、包装类亚的固体危险货物。4.3需堆码的集装袋应符合堆码设计要求。4.4集装袋盛装危险货物后,其高与宽或直径之比不应大于2:1。4.5集装袋主体、内衬应使用合适的材料制造。集装袋及内衬的结构和材料强度应同其容量和用途相适应。4.6集装袋及其内衬的结构和封口应保证在正常的运输条件下,其内装物不会溢漏。4.7集装袋的附属设备、装卸装置应位置合理,保护得当,且具有足够的强度,以防止装卸、运输过程发生损坏而造成溢漏。4.8集装袋的接缝采用缝合、热压、粘结或其他等同的方法。所有缝合的接缝端应予以加固。4.9集装袋主体、内衬及封口材料应同所装物质相容,不得与其发生化学反应而产生危险产物或削弱包装强度。4.10集装袋应足以抵抗由紫外线照射、天气或由所装物质而造成的老化、退化而影响其用途。4.11集装袋如需进行紫外防护时,采用的添加剂应同内装物相容,,并且在集装袋主体的整个使用有效期内始终保持有效;塑料材料成分中也可包括一些用于其他目的的添加剂,但这些添加剂不得对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质产生不良影响。4.12不得使用回收的废旧塑料容器材料来制造集装袋主体。5标记5.1每一条集装袋,均应具有与其本身相适应的清晰、牢固的标记。标记内容包括以下内容。5.1.1联合国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符号?本符号只能用来证明包装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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