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_T 2642-2010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操作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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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 2642--2010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操作规范Protocol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for exit aquatic animals2011-05-01 实施2010-11-01 发华人民共和国发布数码防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SN/T 2642—2010言前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万红、罗卫、王侃、江育林、刘、史秀杰。 SN/T 2642—2010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操作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出境食用、种用和观赏用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操作规范。本标准适用于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T18088出人境动物检疫采样SC/T3016—2004无公害食品、水产品抽样方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休药期 withdrawal period食用水生动物从停止给药到采样作药物残留检测或到出口时的最短间隔时间。3.2 maximum,residue limi最高残留限量在于鱼体组织中的该药物残留的最高含量。对食用水生动物用药后产生的允许3.3禁用药物drug prohibited我国政府和输人国家或地区政府公布的禁止在水生动物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3. 4允许使用药物drug allowed我国政府和输人国家或地区政府公布的允许在水生动物养殖过程使用的药物,但使用这些药物时应严格遵守使用规定,有足够的休药期,在水生动物出口时保证其残留量不会超过其最高残留限量。4检验检疫要求4.1出境养殖的水生动物应来自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养殖场或中转包装场。水生动物饲喂饲料应来自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登记的企业,4.2水生动物健康状况良好,未发现OIE规定或我国政府规定的以及输人国家或地区政府要求的应检水生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及其他疾病的临床症状。4.3食用水生动物不得使用禁用药物。食用水生动物使用过允许使用的药物,则应有足够的休药期,其药物残留量不得超过我国及输人国家或地区政府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 SN/T 2642—20105检验检疫工作流程见附录 A。6产地检验检疫6.1注册登记6.1.1除海洋捕捞水生动物外,出境水生动物应来自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养殖场。6.1.2需要中转包装或暂养的出境水生动物应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中转包装场进行中转包装或暂养。6.1.3注册登记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养殖品种、养殖能力等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在30 d内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注册登记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包装场迁址的,应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6.2隔离检疫6.2.1需要进行出口前隔离检疫的水生动物,在出口养殖场指定的池、塘或网箱中与其他品种分隔开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隔离养殖。6.2.2隔离期间,禁止非注册养殖场水生动物移人注册场隔离池、塘或网箱,禁止对食用水生动物使用任何药物和疫苗。6.3采样6.3.1检验检疫部门应对辖区内注册养殖场制定疫病和药物残留检测、监测计划,按要求定期采集样品。6.3.21出境种用和观赏用水生动物按照GB/T18088采样。6.3.31出境食用水生动物按照SC/T3016及相关标准采样。6.4实验室检验检疫6.4.1检验检疫项目6.4. 1.1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检验检疫双边协议、议定书或备忘录中规定的检验检疫项目。输入国或地区相关检验检疫要求中的项目。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注明的检验检疫要求中的项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中的项目。6.4.2 方法与标准疫病检测按照 OIE推荐的方法和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食品安全项目的检测按照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强制性国家标准或其他应执行的检验检疫要求或标准。6.5出口报检6.5.1审核出口记录,检查注册养殖场出口水生动物有无不符合输人国家或地区政府要求的记录,有无检验检疫不良反馈信息,如被检验检疫部门通报等。2 SN/T 2642—20106.5.2审核生产记录,内容包括:a)防疫情况:检查出口水生动物养殖过程是否已按检验检疫要求进行除害处理;b)用药情况:检查出口食用水生动物养殖过程是否使用禁用药物,食用水生动物使用充许使用的药物是否有足够的休药期;用料情况:检查出口水生动物养殖过程使用的饲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进口国家或地区c)的要求;鲜活饵料是否来自水生动物非疫区和无污染水域,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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