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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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一、安全出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矿井直达地面的独立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与设计不一致;2.矿井只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的间距小于30米,或者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000米且未在此翼设置安全出口;3.矿井的全部安全出口均为竖井且竖井内均未设置梯子间,或者作为主要安全出口的罐笼提升井只有1套提升系统且未设梯子间;4.主要生产中段(水平)、单个采区、盘区或者矿块的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未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5.安全出口出现堵塞或者其梯子、踏步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安全出口不畅通。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三、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井巷相互贯通,或者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贯通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四、地下矿山现状图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未保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4.1.10条规定的图纸,或者生产矿山每3个月、基建矿山每1个月未更新上述图纸;2.岩体移动范围内的地面建构筑物、运输道路及沟谷河流与实际不符;3.开拓工程和采准工程的井巷或者井下采区与实际不符;4.相邻矿山采区位置关系与实际不符;5.采空区和废弃井巷的位置、处理方式、现状,以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与实际不符。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未按设计采取防排水措施;2.露天与地下联合开采时,回采顺序与设计不符;3.未按设计采取留设安全顶柱或者岩石垫层等防护措施。六、矿区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者大气降水危及井下安全时,未按设计采取防治水措施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七、井下主要排水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排水泵数量少于3台,或者工作水泵、备用水泵的额定排水能力低于设计要求;2.井巷中未按设计设置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或者排水管路与水泵未有效连接;3.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通往中段巷道的出口未装设防水门,或者另外一个出口未高于水泵房地面7米以上;4.利用采空区或者其他废弃巷道作为水仓。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八、井口标高未达到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且未按设计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或者复杂的矿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2.未设置防治水机构,或者未建立探放水队伍;3.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或者未按设计进行探放水作业。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不符;2.主要排水系统的水仓与水泵房之间的隔墙或者配水阀未按设计设置。十一、在突水威胁区域或者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未编制防治水技术方案,或者未在施工前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2.未超前探放水,或者超前钻孔的数量、深度低于设计要求,或者超前钻孔方位不符合设计要求。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十二、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者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十三、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未安装井下环境监测系统,实现自动监测与报警;2.未按设计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取防灭火措施;3.发现自然发火预兆,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十四、相邻矿山开采岩体移动范围存在交叉重叠等相互影响时,未按设计留设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十五、地表设施设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未按设计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1.岩体移动范围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重要设备设施;2.主要开拓工程出入口易受地表滑坡、滚石、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影响。十六、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场矿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未按设计留设矿(岩)柱;2.未按设计回采矿柱;3.擅自开采、损毁矿(岩)柱。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十七、未按设计要求的处理方式或者时间对采空区进行处理十八、工程地质类型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未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地压防治工作;2.未制定防治地压灾害的专门技术措施;3.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未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二十、矿井未采用机械通风,或者采用机械通风的矿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主通风机未连续运转;2.主通风机发生故障或者停机检查时,未立即向调度室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或者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3.主通风机未按规定配备备用电动机,或者未配备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备及工具;4.作业工作面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5.未设置通风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的矿井,未按国家标准规定每年对通风系统进行1次检测;6.主通风设施不能在10分钟之内实现矿井反风,或者反风试验周期超过1年。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二十一、未配齐或者随身携带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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