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T 1055-2006日本鳗鲡鱼苗、鱼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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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150B 52SC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SC/T1055—2006日本鳗鱼苗、鱼种Fry and fingerling of Japanese eel2006-01-26发布2006-04-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 SC/T1055—2006前言本标准的第5章、第6章为强制性的条款,其余为推荐性的条款。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淡水养殖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骏、王广军、潘德博。I SC/T1055—2006日本鳗俪鱼苗、鱼种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日本鳗骊(AnguillajaponicaTemmincketSchlegel)鱼苗、鱼种的来源、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日本鳗缅鱼苗、鱼种的质量评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8654.3养殖鱼类种质检验第3部分:性状测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鱼苗fry鱼体透明,没有黑色素,能平游和主动摄食阶段的仔鱼,鱼体长5.5cm~6.0cm,体重0.1g~0.2g,俗称“白仔”“白苗”。3.2鱼种fingerling鱼苗生长发育至体表有黑色素,外观已具有成体基本特征的幼鱼,俗称“黑仔”。4鱼苗的来源从河口或岛屿近岸咸淡水交汇处捕获的天然鳗苗。5鱼苗质量5.1外观肉眼观察95%以上符合3.1的规定,且鱼体透明,有光泽,不显黑色。5.2可数指标畸形率小于3%,损伤率小于1%。5.3可量指标95%以上体长达到5.5cm。6鱼种质量6.1外观体表光滑有黏液,形态、色泽正常,规格整齐,游动活泼,有黑色素。6.2可数指标畸形率小于1%,带病率小于1%,损伤率小于1%。1 SC/T1055—20066.3可量指标各种规格(全长)的重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日本鳗各种规格(全长)鱼种的体重与每千克的尾数全长体重全长体重每千克总尾数全长体重每千克总尾数每千克尾数尾尾尾cmgcmgcmg37620.59.171096.5052.667.09.851020.382 63114.02.9633821.0957.50.4614.53.2830421.510.562 174275888.0003.6322.011.300.6812.08838.51 47015.54.0025022.59.00.8016.04.4022723.012.897812509.50.9416.54.8220723.513.73731064681.0199017.05.2719024.014.6210.06410.51.2778717.55.7417424.515.546111.01.4568918.06.2416025.016.505711.51.6660218.56.7614825.517.505412.01.8853219.07.2213926.018.5312.5512.1247219.57.9012726.519.6013.02.384208.5220.724820.011727.06.4检疫无患爱德华氏病、赤鳍病、红点病、烂鳃病、车轮虫病和伪指环虫病等传染性强、危害性大的疾病。7检验方法7.1外观、可数指标把样品置于便于观察的容器内,肉眼逐项观察记录。7.2可量指标按GB/T18654.3的规定执行。7.3检疫按鱼病常规诊断方法检验(参见附录A)。8检验规则8.1检验分类8.1.1出场检验:每批鱼苗、鱼种产品应进行出场检验。出场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项目为外观、可数指标和可量指标。8.1.2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新建养殖场培育的鳗骊鱼苗、鱼种;a)b)养殖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苗种质量时;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d)出场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周期性检验。2 SC/T1055—20068.2组批规则以同一培育池、同一规格或一次交货的苗种作为一个检验批,销售前按批检验。8.3抽样方法每批鱼苗、鱼种随机取样应在100尾以上,鱼种可量指标测量每批取样在30尾以上。8.4判定规则经检验,如检疫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鱼苗、鱼种为不合格,不得复检;其他有不合格项,应对原检验批取样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经复检,如仍有不合格项,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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